“買賣不破租賃”是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 它是指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 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 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仍然有效。 比如, 房主將房屋出租給他人, 但在租賃期間又將房屋出售, 那麼原有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不因房屋的售出而發生終止, 租戶可以要求繼續承租, 新房主無權單方面終止租賃。
但“買賣不破租賃”也有例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 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
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 如果抵押人(即房主)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 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 比如租金的損失、已經支出的裝修費用;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