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把工程做完了, 最期待的就是趕快驗收, 然而有時發包方一點也不急, 其目的這裡就不再贅述。 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 施工方該如何應對呢?羅爺法律在此給大家支一招。
第一, 承包方自查。承包方要將自查工作全部做到位元, 在自身能夠控制的範圍內, 不要給建設單位留下拖延驗收的藉口。
圖自網路
第二, 向發包方提交正式的《竣工驗收報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 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發包人拖延驗收的, 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 發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由於竣工日期的界定十分關鍵。 為防止發包方惡意拖延驗收, 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備驗收條件時, 即應主動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這是至關重要的一步。
承包方將《竣工驗收報告》提交發包方之時, 應請發包方代表簽收回執, 留下書面證據。 如果不簽收, 可以採取郵寄快遞或者公證的方式送達。
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 如發包方仍然拖延驗收, 則應及時催促發包方, 可以發催請驗收的函件。 單獨一份函件, 可能尚難以認定發包方“拖延驗收”。 如果發包方仍沒有回應, 則再發幾份函件。
如果你有工程方面的法律問題要諮詢律師, 或者需要律師提供其它法律服務, 請點擊下方“瞭解更多”並提交你的問題, 羅爺法律會儘快來電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