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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征地有補償,這些補償標準不妨瞭解下

農村征地有補償, 這些補償標準不妨瞭解下。 城鄉發展一體化和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 咱農村資源的開發利用也是日漸火熱。 而不管是修個路也好, 或者開個礦也好, 不可避免都會佔用咱農民的土地。 一旦徵用了咱農民的承包地或者宅基地, 都會給咱農民對應的補償款, 國家還專門為此出臺了“征地補償款”。 但是國家要徵用的話也不是無償的, 為了彌補農民的損失, 還有相關的補償, 而這些補償標準我們必須瞭解, 因為這涉及到我們的切身利益。

第一:徵收基本農田的補償標準, 農田可以說是農民最寶貝的一塊地, 農民所吃的糧食都是在上面種的, 關於這個補償標準一定要好好瞭解。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第二: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征地補償款與協定金額相差太多, 無法彌補被征地農民的損失。 咱農民就是靠種地吃飯的, 沒了地就少了生活的依靠, 補償款還莫名其妙的差了那麼多, 擱誰誰都急眼啊。

新修訂的土地徵收制度將呈現三大變化

一是縮小土地徵收範圍。

現行法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徵用, 並給予補償”, 但並未對公共利益的範圍作出明確界定。 鄭淩志表示, 公共利益缺乏界定、征地邊界不清、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受限, 是導致征地範圍過大的主要原因。 新44條結合國外和臺灣地區的成熟經驗, 以及33個縣改革試點的經驗, 從六個方面對公共利益給予了明確界定, 一一列舉, 從而縮小了土地徵收範圍。

二是規範土地徵收程式。 現行法規定的土地徵收“兩公告, 一登記”的程式, 是在征地批後實施, 實踐中存在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不夠的問題。 新46條把原來的批後公報改為批前公報, 強化在整個征地過程中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和監督權, 限制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

三是完善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鄭淩志表示, 現行法中征地補償主要是按照年產值倍數法實行貨幣補償, 但從目前經濟發展的階段來看, 難以滿足現階段被征地農民合理的規範多元保障的訴求。

新48條要求用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年產值倍數法;新49條提出, 不再將農民居住的地方作為地商附著物進行補償, 而是作為專門的財產權明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新51條明確, 被徵收土地的農村居民應當納入相應的養老社會保障體系, 並將留地留物業安置上升為法律。

面臨拆遷時,這樣才能安心的簽訂補償協議呢?

第一,與被拆遷人簽訂協定的一方必須具備主體資格。

從整體上看,拆遷補償協議相當於一個合同,合同是建立在協議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一致的基礎上的。當然也需要雙方地位平等,拆遷補償協議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協定的雙方本就是地位懸殊,當行政機關作為合同主體與老百姓簽訂合同,難免讓人深感壓力。

第二,補償協議的簽訂應是雙方合意的結果

補償協議應建立在雙方自願且協商一致 基礎上。這裡的協商一致,應包括拆遷補償方式,拆遷具體補償標準等。就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通過和平、合法的談判方式來對上述內容進行協商和對等的條件交換。但在實踐中,會有拆遷方利用暴力、威脅、恐嚇甚至逼遷等的威逼利誘的方式來強迫被拆遷人簽字。如果採用上述方式則嚴重違背了被拆遷人簽補償協議的合意協商的本質。

總之呢,村委會只是咱全村農民們選出來的執行村民集體會議決定的機構,只能說咱村民集體會議決定了征地補償款如何使用和發放了,村委會才能去執行,否則,村委會沒有權利干涉征地補償款的具體使用和分配問題的。

面臨拆遷時,這樣才能安心的簽訂補償協議呢?

第一,與被拆遷人簽訂協定的一方必須具備主體資格。

從整體上看,拆遷補償協議相當於一個合同,合同是建立在協議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一致的基礎上的。當然也需要雙方地位平等,拆遷補償協議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協定的雙方本就是地位懸殊,當行政機關作為合同主體與老百姓簽訂合同,難免讓人深感壓力。

第二,補償協議的簽訂應是雙方合意的結果

補償協議應建立在雙方自願且協商一致 基礎上。這裡的協商一致,應包括拆遷補償方式,拆遷具體補償標準等。就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通過和平、合法的談判方式來對上述內容進行協商和對等的條件交換。但在實踐中,會有拆遷方利用暴力、威脅、恐嚇甚至逼遷等的威逼利誘的方式來強迫被拆遷人簽字。如果採用上述方式則嚴重違背了被拆遷人簽補償協議的合意協商的本質。

總之呢,村委會只是咱全村農民們選出來的執行村民集體會議決定的機構,只能說咱村民集體會議決定了征地補償款如何使用和發放了,村委會才能去執行,否則,村委會沒有權利干涉征地補償款的具體使用和分配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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