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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電梯吃人”!誰該為尿停電梯男童的重傷負責?

近日, 浙江義烏一名6歲男孩進入篁園市場的觀光電梯後, 對電梯控制主機板位置撒尿, 致使電梯線路板短路, 電梯停滯在七層和八層之間後, 男孩從電梯內門爬到電梯和外門的間隙中, 隨後男孩墜落電梯井, 致使其顱腦損傷, 肺大面積裂傷, 大骨骼多處骨折, 失血性休克, 氣道損傷。

事故發生後, 義烏市公安局、市場監管局、安監局、金華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等部門先後趕到現場介入調查事發原因。 據調查, 事故電梯維保運行正常, 並在有效使用期內, 相關警示標誌齊全。 金華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初步判定是因尿液致使電梯線路板短路。 之後, 當事小孩自行爬出門外導致意外墜落(非電梯墜落), 初步認定系人為導致的意外事故。 事故具體原因, 相關部門還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此事一經報導, 引發社會熱議, 關於監護人、電梯製造商和商場誰擔責的問題,

網上看法不一。

網友“小小一方”說:“這家長心太大了, 小孩子精力旺盛, 在公共場所尤其需要注意, 錯眼不見就有可能會出事的。 ”

網友“康姐”說:“這就是監護不上心, 教育不到位, 六歲的孩子應該知道不能隨地大小便了。 ”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 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 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權利, 保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京師律師事務所的楊坤律師認為, 男孩的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並未盡到謹慎的看管義務,

導致6歲的男童在無人看管下, 獨自進到商場觀光電梯, 對於一個僅有6歲的男童, 還不能有效的控制自己正常生理行為(撒尿行為), 但若當時有監護人的陪同, 還是可以在很大程度防止此事發生的, 由此男孩的家長在此次事件中應負更主要的責任。

也有網友對電梯的安全措施和商場的安保工作提出質疑。

網友“天藍藍”說:“商場的監控應該有人一直盯著的, 電梯壞了為什麼沒人及時發現, 那孩子按了求救按鈕的, 人呢?”

網友“雞賊汪”說:“電梯主控板是多重要的位置啊, 為什麼不做好防水呢?就算是成年人也有可能不小心撒水上去, 太危險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

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據目前調查到的情況看, 電梯製造商不負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楊律師認為, 商場應在安防問題上, 盡到應盡的義務。 在此次事件中, 商場存在一定的漏洞, 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作為人員密集型場所, 該商場僅在電梯外警示規定“小孩子須在成年人監護下乘坐。 ”但並沒有其他的輔助措施, 如安排專人看守電梯等。 另外, 商場的電梯救援也存在不足, 在孩子按警鈴後, 商場監控人員沒有及時趕到,

也客觀上造成了對孩子救助的延誤, 商場需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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