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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良知:兩人合夥,股權如何設計?3大雷區請避過?

如果股權在分配時沒有科學設計, 很可能會出現災難性的後果, 比如創始人痛心出局;激化合夥人之間的矛盾;留不住核心人才;公司的決策經常性地出現僵局;投資人不願投資等。 出現任何一個問題, 公司將很難走下去, 故創業伊始, 股權設計一定要慎之又慎。

今天我們要分享的是:兩人合夥, 股權分配的要訣?

兩個人合作好, 就是黃金拍檔, 合作不好那就是直面矛盾, 不象三個人合作尚有迴旋的餘地。

案例

張某兄弟倆準備合夥在老家某村開設一家玻璃加工廠, 張甲資金多, 投入20萬, 張乙資金緊張投資了15萬, 張乙認為自己出資少, 所以搶著幹活, 負責引進設備、招人、找銷路等, 張甲主要負責財務方面的工作。 兄弟二人商定後決定股權平分, 有什麼需要決策的地方商量著來。

兄弟兩人幹勁十足, 生意做得非常好, 收入甚是可觀。 一年後, 張甲看著生意利潤非常可觀,

提議擴建廠房, 成本不夠可以先貸款一部分。 而張乙意見不同, 他認為穩紮穩打比較好, 等過兩到三年資金充足再擴建更好。 兄弟兩人爭論不休。 這時他們意識到:一個企業要發展, 必須有一個能夠做主的人。 最後綜合這一年的發展, 張甲認為公司的大部分業務都是張乙談過來的, 所以願意以原始股價出讓10%的股權給張乙, 以保證企業有一個核心領導人。

1/兩人合夥, 股權分配原則

1、必須有一個明確的領導者

一個團隊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領導者。 哪怕兩個人關係極親密, 能力、級別、出資等相當, 也應該分出主次, 找出那個能夠在創業遇到危難時刻擔責任的人, 否則就會出現案例中的情況, 遇到問題沒有人能做主, 經常出現決策僵局。

那麼團隊領導者該如何確認呢?以下提供一個確認的方法(具體比例創業者自行微調):

1)每個人均分100股權, A和B的股權就是100:100。

2)召集人股權增加5%, 假設是A拉B入夥的, 那麼A的股權就可以增加5%, A和B的股權就變為了105:100。

3)提出創業點子增加5%。

假設A提出點子, 那麼A和B的股權就變為了110:100。

4)邁出第一步增加5%-15%。 比如A已經申請了商標、專利, 或者已經產生了一個早期的產品, 增加10%, A和B的股權就變為了120:100。

5)公司CEO增加10%的股份, 若A為公司CEO, 則A和B股權變為130:100。

6)全職創業增加20%。 若A、B都是全職創業, A和B股權變為150:120。

7.信譽和經驗, 增加50%。 假設A已經成功運營過類似專案, 那麼A和B股權為200:120。

8)掌握很多社會資源, 增加50%。 假設A有很多的資源, A和B股權變為250:120。

9) A和B的最終股權比例是67.56%:32.43%, 分配比例比較理想, A對公司享有絕對控制權。

2、要有調整機制

現在兩個人一起創業, 選出一個領導人後, 誰也不知道他是否能夠承擔更大的責任, 對公司做出更多的貢獻, 所以需要對團隊領導人做一個動態股權調整機制。 比如一個創始人說他有豐富地從業經驗和社會資源, 對公司的發展非常有利, 那麼當這些承諾兌現後, 再把股權分給他。

根據創始人未來的貢獻, 能者居之, 最大的調動創業者的積極性。

2/兩人合夥創業, 應避免的股權結構

1、均分:50%:50%

如案例中張姓兄弟的創業經歷,股權均分容易造成決策僵局。

《公司法》規定,對於股東會的表決事項,多數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但是在經營過程下中,要求所有股東對表決事項意見完全一致不現實。於是,僵局就出現了。這類均分或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投資者在選擇的時候會非常謹慎。

2、博弈型:65%:35%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兩人合夥股權分配65%:35%,聯合創始人具有一票否決權,不利於修改公司章程、增資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3、創始人吃獨食:98%:2%

創業聯合創始人只能分到2%的股權,後面投資人進來還會被稀釋,基本上還是雇傭狀態而不是創業狀態。

史學家範曄曰:牆高基下,雖得必失。這就像一家創業公司,在創業伊始,要做好股權設計,否則稍遇挫折,便搖搖欲墜。

1、均分:50%:50%

如案例中張姓兄弟的創業經歷,股權均分容易造成決策僵局。

《公司法》規定,對於股東會的表決事項,多數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但是在經營過程下中,要求所有股東對表決事項意見完全一致不現實。於是,僵局就出現了。這類均分或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投資者在選擇的時候會非常謹慎。

2、博弈型:65%:35%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兩人合夥股權分配65%:35%,聯合創始人具有一票否決權,不利於修改公司章程、增資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3、創始人吃獨食:98%:2%

創業聯合創始人只能分到2%的股權,後面投資人進來還會被稀釋,基本上還是雇傭狀態而不是創業狀態。

史學家範曄曰:牆高基下,雖得必失。這就像一家創業公司,在創業伊始,要做好股權設計,否則稍遇挫折,便搖搖欲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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