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在古代稱之為“笞杖”, 意思就是用竹條或木棍對犯人進行抽打。 而這種刑法抽打的部位也不僅限於臀部, 腿、背, 根據犯人所觸犯的律例, 部位也不同。
笞杖最早起源于夏商周時代, 運用最多和爭議做多的算是明代。 這個朝代對不守婦道的女子尤其嚴格, 受刑者必須脫了褲子, 大庭廣眾之下接受笞杖, 對人的精神傷害比較大。
這條規定隨即帶來了各種社會弊病, 鄰里之間經常發生口角或小的恩怨,
滿清統治後, 對這種精神折磨的刑法嚴格控制了, 唯獨一位皇帝推崇使用, 就是:乾隆爺。
據傳有位縣令名叫:朱樂, 為了奉迎皇帝的意願, 對其管轄之地更是手段惡劣。 經常把某某場所的頭牌按個罪名, 拉到縣衙內公開審訊。 不論女子是否有罪, 命人脫掉褲子就是笞杖。
最後發展到更為嚴重, 讓衙役們用杖頭直接桶妓女的下身, 弄的鮮血染紅了公堂, 看熱鬧的人唏噓不已。 這種用重型遏制嫖風的行為太過分了, 激起了民怨, 朱樂也因此丟了飯碗。
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中國, 酷刑之多足夠令人膽寒的。 更多的刑法針對女性偏袒男人, 像“騎木驢”、“吊鴨子鳧水”、“拉大繩”等等。 而男人們逍遙快活了, 卻在一旁偷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