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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臨沂大學原副校長李富山貪污受賄案公開宣判

8月14日,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對臨沂大學原副校長李富山貪污受賄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李富山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對李富山貪污贓款予以退還, 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2003年5月至2014年3月,

被告人李富山利用擔任臨沂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臨沂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局長, 臨沂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 臨沂大學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常務副指揮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7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 折合人民幣共計248.0029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富山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 鑒於被告人李富山貪污犯罪系未遂, 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富山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 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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