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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整形失誤是否可以構成醫療事故?

基本案情

莫某經營唯一家美容美體生活館, 經營範圍:生活美容、化妝品零售。 2015年4月, 美容美體生活館宣傳邀請北京專家、應用韓國技術, 使用蛋白凝固療法進行祛斑美容。

2015年5月, 張某在某酒店接受了美容美體生活館聘請的美容人員魏某實施的祛雀斑美容治療。 美容後第二日, 張某面部大部分皮膚呈深褐色, 伴紅腫症狀, 張某家屬找到莫某以毀容為由要求給予賠償。 莫某及美容人員魏某出具了承諾書一份, 承諾如因此項技術引起所有不良後果, 由某美業負全部責任, 美容美體生活館承擔連帶責任。

張某於2015年5月17日前往西京醫院治療, 診斷為:全面部腫脹、結痂。 張某於2015年5月18日至6月3日及9月4日在西京醫院門診治療。

後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 張某遂起訴至院, 請求判令莫某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3396.9元。

裁判結果

盧氏縣人民法院審理後, 依法做出(2015)盧民五初字第299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限被告莫某于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原告張某賠償21396.9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認為, 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修復與再塑。 美容美體生活館對被告張某實施的“液氮祛斑”美容符合我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對醫療美容的定義。

被告莫某經營的美容美體生活館及聘請的美容人員不具備開展醫療美容的條件及資質, 任何單位和個人,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登記機關核准開展醫療美容醫療科目, 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以案說法

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美容糾紛。 其主要爭議焦點是美容整形失誤是否可以構成醫療事故, 因為這關係到因美容整形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實踐中一般認為, 關於因整形美容手術造成毀容或容貌受損的事件究竟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不能一概而論, 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確定美容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關鍵在於為病人實施美容手術的主體。

如果病人是去各種正式的醫療機構接受美容, 發生不良後果符合醫療事故構成條件的, 即應按醫療事故處理。 按衛生部頒發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 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 予以登記並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等。 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 發生不良後果則不屬於醫療事故, 而是一般的侵權案件。

這種簡單按照美容機構的性質加以劃分的方法是存在缺陷的。 由於在實踐中, 美容整形只可以分為兩類, 其一為醫療美容, 其二為一般美容。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條例》規定,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

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醫療美容在性質上屬於醫療行為, 即使不是由正式的醫療機構進行的, 如果造成損害也應該屬於醫療事故。 只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 不應該適用該條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仍然應該適用。 至於一般美容, 有時也稱為生活美容, 由於其不屬於醫療行為, 故不僅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也不應該適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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