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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失竊,業主拒交物業費

因家中被盜對物業管理服務不滿, 業主選擇拖欠或拒交物業費來維權, 此類糾紛並不少見, 但拒交物業費真的是維權“籌碼”嗎?日前, 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物業糾紛案, 法院的判決結果表明, 財產損失與支付物業費是兩碼事, 業主拖欠物業費並不是辦法, 應主動搜集證據理性維權。

鄭先生是某社區業主。 2014年1月26日, 某物業公司與該社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一份物業服務合同, 由該物業公司為社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約定管理期限從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 鄭先生家中一輛自行車被竊, 價值3000元。 事發後,

鄭先生報警, 但案件至今未破。 鄭先生認為是物業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及公共設施維護維修服務, 才致家中被盜, 不能調取案發時的監控資訊, 使被盜物品至今無法追回。 鄭先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財產損失, 遭到拒絕後, 鄭先生便從失竊當月開始拒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通過發律師函等方式向鄭先生催款未果。 後物業公司為社區提供物業服務至2015年10月31日。

今年6月, 涉案物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鄭先生支付拖欠的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物業費2411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業主委員會與被告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身為社區業主的鄭先生具有約束力。 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

應認定有效, 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

鄭先生未交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物業費的事實清楚。 即使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一些瑕疵與不足, 但並未構成根本性違約, 如鄭先生少繳物業費, 可能會助長其他業主的欠費行為, 不利於前期已繳費業主的權益和社區整體利益的維護, 也不利於物業服務產業的正常發展。 故法院認定鄭先生應全額交納其拖欠的物業服務費2411元。 至於在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期間鄭先生家中被盜, 如鄭先生有具體被盜財物損失依據, 並有證據證明系物業服務瑕疵造成的損失, 可另行向物業公司主張權利。 法院最後判決鄭先生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物業公司物業費2411元。

法官說法:搜集證據理性維權

承辦法官表示, 近年來, 隨著房地產的發展, 物業糾紛也越來越多, 業主對服務不滿時就拿拒交物業費來抵抗, 而物業則採取停水停電催交物業費等措施, 雙方矛盾激烈, 關係惡性循環。 在此, 法官提醒, 業主財產損失與支付物業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 如果遇到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 或者發生失竊等財物損失時, 業主首先應該積極跟物業公司之間協商。 如果協商不成, 業主應在第一時間做好取證工作, 通過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而不是單一、消極地以拒交物業費來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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