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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單次最高獎勵50萬元!

近日, 國家食藥監總局會同財政部印發新修訂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辦法》將各等次舉報獎勵的最低額提升到原來的兩倍, 同時根據各地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將單次舉報獎勵限額從原先的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

《辦法》規定, 對於“舉報涉及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等4類有重大社會影響且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舉報, 獎勵金額不少於30萬元, 鼓勵群眾舉報重大違法行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 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於30萬元:

(一)舉報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

(二)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品種, 且已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舉報故意摻假造假售假, 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四)其他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針對匿名舉報獎勵的領取方式和程式, 《辦法》規定規定, 匿名舉報人可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資訊作為身份代碼, 並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舉報查證屬實的, 可憑藉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資訊, 申領舉報獎勵。

《辦法》還整合原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頒佈的《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原國家食藥監總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將適用範圍從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擴展到“四品一械”全領域, 實現全覆蓋。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 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產品品質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

為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 《辦法》規定,

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 可在獎勵標準上追加獎勵金額。 同時, 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嚴禁洩露舉報人的相關資訊。 此外還明確, 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 可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覆核請求。

編輯 | 雪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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