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8月25日公佈《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 出臺《規定》旨在深入貫徹《網路安全法》精神, 提高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水準, 促進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規定》共計十三條。 第一條至第三條, 對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監管主體作出規定。 第四條, 對跟帖評論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進行安全評估作出規定。 第五條, 對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作出規定。 第六條, 對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使用者自律作出規定。 第七條, 對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干預輿論作出規定。 第八條和第九條, 對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加強使用者管理作出規定。 第十條, 對建立公眾投訴和舉報制度作出規定。 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 《規定》的出臺對於加強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促進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發展, 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要切實強化屬地管理責任, 依法開展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 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要嚴格履行主體責任, 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不斷強化人員隊伍建設, 依法提供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
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 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跟帖評論服務, 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跟帖評論服務, 是指互聯網站、應用程式、互動傳播平臺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屬性和社會動員功能的傳播平臺, 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方式, 為使用者提供發表文字、符號、表情、圖片、音視頻等資訊的服務。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跟帖評論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跟帖評論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各級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相關的跟帖評論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 應當報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五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原則, 對註冊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不得向未認證真實身份資訊的使用者提供跟帖評論服務。
(二)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護制度, 收集、使用使用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公開收集、使用規則, 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三)對新聞資訊提供跟帖評論服務的,
(四)提供“彈幕”方式跟帖評論服務的, 應當在同一平臺和頁面同時提供與之對應的靜態版資訊內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評論審核管理、即時巡查、應急處置等資訊安全管理制度, 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資訊, 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開發跟帖評論資訊安全保護和管理技術, 創新跟帖評論管理方式, 研發使用反垃圾資訊管理系統, 提升垃圾資訊處置能力;及時發現跟帖評論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 採取補救措施, 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七)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審核編輯隊伍, 提高審核編輯人員專業素養。
(八)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和資料支援。
第六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與註冊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確跟帖評論的服務與管理細則,履行互聯網相關法律法規告知義務,有針對性地開展文明上網教育。
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應當嚴格自律,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不得發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七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基於錯誤價值取向,採取有選擇地刪除、推薦跟帖評論等方式干預輿論。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軟體、雇傭商業機構及人員等方式散佈資訊,干擾跟帖評論正常秩序,誤導公眾輿論。
第八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對發佈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資訊內容的,應當及時採取警示、拒絕發佈、刪除資訊、限制功能、暫停更新直至關閉帳號等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
第九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使用者分級管理制度,對用戶的跟帖評論行為開展信用評估,根據信用等級確定服務範圍及功能,對嚴重失信的用戶應列入黑名單,停止對列入黑名單的使用者提供服務,並禁止其通過重新註冊等方式使用跟帖評論服務。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的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管理制度,並定期對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進行信用評估。
第十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違法資訊公眾投訴舉報制度,設置便捷投訴舉報入口,及時受理和處置公眾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資訊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及時約談;跟帖管理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與註冊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確跟帖評論的服務與管理細則,履行互聯網相關法律法規告知義務,有針對性地開展文明上網教育。
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應當嚴格自律,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不得發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七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基於錯誤價值取向,採取有選擇地刪除、推薦跟帖評論等方式干預輿論。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軟體、雇傭商業機構及人員等方式散佈資訊,干擾跟帖評論正常秩序,誤導公眾輿論。
第八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對發佈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資訊內容的,應當及時採取警示、拒絕發佈、刪除資訊、限制功能、暫停更新直至關閉帳號等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
第九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使用者分級管理制度,對用戶的跟帖評論行為開展信用評估,根據信用等級確定服務範圍及功能,對嚴重失信的用戶應列入黑名單,停止對列入黑名單的使用者提供服務,並禁止其通過重新註冊等方式使用跟帖評論服務。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的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管理制度,並定期對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進行信用評估。
第十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違法資訊公眾投訴舉報制度,設置便捷投訴舉報入口,及時受理和處置公眾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資訊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及時約談;跟帖管理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