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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險管家:我曾經是抑鬱症患者,恢復健康後可以投保嗎?

保哥您好!最近關注了您的公眾號, 不僅對保險行業有了全新的人士, 還開始研究起產品來了, 發現您推薦的保險產品性價比都不錯, 我看一個就想買一個。 但是半個月過去了我還是沒有買過一份保險。

——唐小姐

唐小姐您好!謝謝您一如既往的關注和支持, 保哥接下來就針對您的問題做一下解答。

一、抑鬱症群體分析和投保現狀

首先我們說一下抑鬱症, 這個話題放在過去一直是較為隱晦的話題, 但是現在已經是老生常談的話題, 尤其是那些因為患抑鬱症而走上絕路的名人, 讓這個病症不再陌生。

抑鬱症即抑鬱障礙, 以顯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為主要臨床特徵, 是心境障礙的主要類型。 臨床可見心境低落與其處境不相稱, 情緒的消沉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 自卑抑鬱, 甚至悲觀厭世, 可有自殺企圖或行為;甚至發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顯的焦慮和運動性激越;嚴重者可出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

每次發作持續至少2周以上、長者甚或數年, 多數病例有反復發作的傾向, 每次發作大多數可以緩解, 部分可有殘留症狀或轉為慢性。

講真, 當今社會的人, 或多或少可能都有些抑鬱症的跡象, 世界衛生組織最新報告顯示, 2015年全球超過3億人受抑鬱症困擾, 約占全球人口的4.3%, 中國抑鬱症病例占全國人口的4.2%。 抑鬱症成為威脅人類健康的第四大疾病。

保哥還查到了國外的情況:澳大利亞抑鬱症與焦慮症倡議志願組織Beyondblue協同澳大利亞心理健康協會作出報告指出, 很多保險公司拒絕向抑鬱症者或焦慮症者提供收入保護、壽險、個人健康保險、旅行保險, 在有些案例中以至稱他們有自殺風險。

報告強調指出, 很多特別輕微的抑鬱症者被歸到嚴重的心理疾病一類, 它們被放到和精神分裂症、精神變態同等的位置, 並作為拒絕為其提供保險的依據, 或者收取高昂的保費。 調研觸及的500人中, 45%被拒絕提供收入保障, 36%被拒絕提供壽險。

二、抑鬱症是否是投保路上的障礙?

據保哥瞭解, 少數保險公司對於已經康復的患者會適當放鬆門檻, 但是需要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如實告知, 並且還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相應的病情說明, 保險公司會根據被保險人的情況來審定核保, 確定是否承保, 是否提高費率, 或者採取特約承包(即載明因抑鬱症所引起的人身傷亡屬除外責任)。

抑鬱症患者的承保風險較大, 多數保險公司都會拒保, 即使抑鬱症康復了, 有的保險公司做延期處理或加費承保也會先考量被保險人抑鬱病情發作的頻率、末次發作距今時間或停止治療的最近時間, 以及是否嘗試過自殺、有無酒精或藥物濫用的風險因素。 雖然不是完全不能投保,

但是限制性條件較多。

三、投保後患了抑鬱症自殺, 能否獲賠?

有很多人問到這個問題, 如果投保(比如意外險)以後患上抑鬱症出現自殺行為, 保險公司賠不賠?

首先我們看一下法律規定:《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 被保險人自殺的, 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抑鬱症是精神障礙疾病, 是否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目前沒有明確的界定條款,通常需要司法鑒定。

如果是意外險,一般情況下不予理賠,因為自殺不屬於意外情況;若是壽險,根據“保單生效兩年內自殺免責條款”分析可知,兩年內免責,兩年後可以按照身故保險責任賠付。

以上是關於抑鬱症患者投保的一些問題,今天的話題有點沉重,所以希望大家能對身邊抑鬱症群體多一些關愛,即使不能感同身受,也要試著去理解他們。

(分析師:薛皓辰)

是否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目前沒有明確的界定條款,通常需要司法鑒定。

如果是意外險,一般情況下不予理賠,因為自殺不屬於意外情況;若是壽險,根據“保單生效兩年內自殺免責條款”分析可知,兩年內免責,兩年後可以按照身故保險責任賠付。

以上是關於抑鬱症患者投保的一些問題,今天的話題有點沉重,所以希望大家能對身邊抑鬱症群體多一些關愛,即使不能感同身受,也要試著去理解他們。

(分析師:薛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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