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活生生的案例,
是一個極易發生在自己家人身上的真實故事。
案 情 簡 介
2014年8月, 孫女士在A銀行辦卡點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
2016年12月1日, 該卡消費1900元後不再還款, 形成逾期, A銀行向孫女士催收。 孫女士聯繫辦卡人員要求其還款, 但辦卡人員手機已停機失聯。 孫女士隨向A銀行及該行信用卡中心反映, A銀行答覆該辦卡人員已離職, 無法聯繫。
2017年4月25日孫女士投訴要求A銀行追究辦卡人員責任, 還款銷卡, 消除由此給自己造成的不良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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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過程
經A行信用卡中心調查後回饋:孫女士于2014年8月辦理信用卡一張,
該卡於2014年8月19日通過前置官網方式進行啟動, 啟動時通過申請表預留的手機進行了動態密碼驗證。
經查實, 孫女士反映的信用卡實際使用人並非A銀行辦卡人員而是負責介紹客戶的辦卡仲介。 申請表預留手機為孫女士本人手機, 單位資訊(孫女士實際無工作單位)為仲介人員説明填寫, 卡片郵寄位址為單位位址, 客戶最終對於所填寫的資料進行簽字確認, 並且對該信用卡的啟動和前期使用都知悉。
A行信用卡中心認為客戶孫女士虛假申請信用卡, 存在欺詐行為, 所反映的辦卡工作人員冒用其信用卡的情況不屬實,
孫女士則堅稱自己所投訴的是事實, A銀行應承擔責任。
↓ ↓ ↓專業的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三)規定:“行銷人員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請資料和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開展資信調查, 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貸記錄等資訊, 並確認申請人擁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或可靠的還款保障。 ”
第四十二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根據總體風險管理要求確定信用卡申請材料的必填(選)要素, 對信用卡申請材料出現漏填(選)必填資訊或必選選項、他人代辦、他人代簽名、申請材料未簽名等情況的, 不得核發信用卡。 ”
本案例中, 孫女士並無工作單位, 無固定工作, 是由仲介代填, 但A銀行信用卡中心未審核出問題,
2.《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信用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 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 ”
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信用卡進行商品交易、套取現金以及出租或轉借信用卡的, 應按規定承擔行政責任。 ”
3.《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銀行卡及其帳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 不得出租和轉借。 ”
第五十九條規定:“持卡人出租或者轉借其信用卡及其帳戶的, 發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 並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由發卡銀行在申請表、領用合約等契約性文件中事先約定)。 ”
信用卡的出租、轉借行為給金融監管帶來極大困難, 易引發信用卡洗錢、套現等金融違法行為。
本案例中,孫女士知悉並默認其信用卡被他人的啟動和使用,其行為應屬於轉借信用卡,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案雖不發生在我們身上,
但關係到我們每一個人。
案例啟示
1.商業銀行要加強髮卡環節的風險管理,尤其對於信用卡的辦理和發放,要嚴格資料審核制度,遵循“瞭解你的客戶”原則,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進行嚴格的資信審核,確保申報資料的真實性。申領信用卡必須由本人持身份證原件親自辦理,不允許其他個人代辦。
2.持卡人在辦理信用卡時,應當強化風險意識,充分瞭解信用卡使用知識,仔細閱讀信用卡領用合約,嚴格遵守合約及相關金融法規,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信用卡的持卡人要承擔信用卡出借、出租、出售後的法律責任,一旦產生信用卡債務糾紛,持卡人將面臨財產損失和產生個人信用不良記錄的後果。
END
編輯 | 雪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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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閱號:lnsbrjzk
聯繫方式:0539-8966188
易引發信用卡洗錢、套現等金融違法行為。本案例中,孫女士知悉並默認其信用卡被他人的啟動和使用,其行為應屬於轉借信用卡,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案雖不發生在我們身上,
但關係到我們每一個人。
案例啟示
1.商業銀行要加強髮卡環節的風險管理,尤其對於信用卡的辦理和發放,要嚴格資料審核制度,遵循“瞭解你的客戶”原則,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進行嚴格的資信審核,確保申報資料的真實性。申領信用卡必須由本人持身份證原件親自辦理,不允許其他個人代辦。
2.持卡人在辦理信用卡時,應當強化風險意識,充分瞭解信用卡使用知識,仔細閱讀信用卡領用合約,嚴格遵守合約及相關金融法規,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信用卡的持卡人要承擔信用卡出借、出租、出售後的法律責任,一旦產生信用卡債務糾紛,持卡人將面臨財產損失和產生個人信用不良記錄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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