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員工發起騎行活動車手身亡 公司稱系個人行為與其無關 法院:員工屬正常履職 公司賠償62萬

近日, 該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酒仙橋法庭一審宣判。 法院認定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對劉先生身故存在過錯, 判令該公司賠償劉先生家人62萬余元。

悲劇突生

微信發佈騎行活動

摩托新手意外身亡

同年8月, 陳先生在微信群裡組織發起了前往密雲區的騎行活動。 活動約定在公司集合出發, 具體線路由陳先生設定。

活動當天, 劉先生駕駛自己的哈雷摩托車前往商貿公司位於北京東潤展廳的大貿店集合。 當天13時50分, 當騎行車隊行駛至北京市密雲區石城鎮黃土梁村時, 劉先生不慎撞到路邊標誌杆並跌至道邊溝內。

三個多小時後, 劉先生被送至醫院救治, 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 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 劉先生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責任。

法庭上, 陳先生回憶說, 發生事故的山路有連續轉彎和下坡, 路旁也有相應的提示。 他認為, 相較普通道路, 這樣的路段對於初學者雖然較難, 但難度有限。 事故發生後, 他及時對劉先生進行了救助, 並第一時間聯繫了醫院、公安及公司, 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商貿公司則認為, 公司與劉先生之間僅存在買賣合同關係, 劉先生購車後雖參加了其組織的騎行學院, 但學院的培訓早在騎行活動前一個多月便已結束。 此外, 劉先生在購車時曾與公司簽訂《哈雷大衛森騎乘者承諾協定》,

承諾其參加任何騎行活動必須遵守相應的法規, 並由其本人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任何傷害。 因此, 劉先生的死亡與公司無關。

對於陳先生和商貿公司的說法, 劉先生的妻子、父母及女兒並不認可。 他們訴至法院, 要求陳先生和商貿公司支付劉先生死亡賠償金1057180元、喪葬費38778元及被撫養人生活費89772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各方爭議

騎行活動由誰發起

原告被告各執一詞

庭審中, 關於劉先生參加的騎行活動是車友自行發起, 還是公司授權陳先生安排, 劉先生的家人、陳先生及商貿公司各執一詞。

陳先生辨稱, 其作為公司的員工, 既是銷售工作人員也是哈雷騎行學院的教練。 為了更好地推銷產品,

公司要求其建立“哈雷大衛森騎行學院”微信群並定期組織學員進行活動, 所有的騎行路線及時間地點都要由公司最終確認。 此外, 活動當天的集合地點是公司的銷售展廳, 由公司提供並報銷飲料及早餐。 陳先生強調, 活動當天是自己的工作時間, 其騎乘的哈雷摩托車也是公司提供的。

對此, 商貿公司辯稱, 陳先生的微信群並非公司註冊的公司微信群, 公司沒有委託或授權陳先生成立該微信群, 也沒有委託陳先生組織騎行活動。

同時, 商貿公司表示, 其雖然已經知曉此次騎行活動, 但出於參加人員都是潛在客戶的緣故, 公司才沒有說明活動不是由公司組織的。

法院認定

員工領銜騎行活動

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結合陳先生的職務、微信群的名稱及聊天記錄、騎行活動的集合地點、商貿公司明知騎行活動並為陳先生提供騎行車輛的事實, 此次騎行活動客觀上對商貿公司具有一定宣傳效果的情形, 足以認定陳先生組織此次騎行活動的行為系職務行為。 根據其他車友的證言可知, 活動的參加者有理由相信陳先生是代表公司組織騎行活動的, 故應由商貿公司承擔相應後果。

對於商貿公司對騎行活動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法院審理認為, 該公司通過員工陳先生組織騎行活動, 對此次騎行活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陳先生在微信群中表示, 此次騎行活動屬於休閒型, 騎行線路不僅包括多彎山路,

還需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然而, 商貿公司卻在騎行過程中並未安排救援車輛, 也未制定應急預案, 由此應認定該公司在騎行活動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該案承辦人史震法官在接受採訪時進一步指出, 劉先生增駕摩托駕駛資格尚在實習期, 按照相關規定不應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但公司對此未進行嚴格審查。 眾所周知, 騎行活動是一個連續的過程, 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摩托車的技術要求比在普通公路上更高, 所投入的精力和體力也要更多, 雖然此次事故並非在高速公路上發生, 但公司在騎行活動的道路選擇上仍存在一定過錯。

同時, 因劉先生系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自己亦需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 結合公安交管部門關於劉先生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責任的認定結果,劉先生應對其本人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對於《哈雷大衛森騎乘者承諾協議》是否可以成為公司免責的依據這一問題,法院認定,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該協議系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中關於公司免責的內容應屬無效,不能成為其免責的依據。

最終,根據查明的事實、在案證據及各方責任比例等,朝陽法院一審判令商貿公司賠償劉先生的家人死亡賠償金588762.83元、喪葬費13871.55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8月29日宣判後,劉先生的家人當庭明確表示不上訴,公司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結合公安交管部門關於劉先生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責任的認定結果,劉先生應對其本人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對於《哈雷大衛森騎乘者承諾協議》是否可以成為公司免責的依據這一問題,法院認定,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該協議系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中關於公司免責的內容應屬無效,不能成為其免責的依據。

最終,根據查明的事實、在案證據及各方責任比例等,朝陽法院一審判令商貿公司賠償劉先生的家人死亡賠償金588762.83元、喪葬費13871.55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8月29日宣判後,劉先生的家人當庭明確表示不上訴,公司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