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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與公安到底有什麼區別?

經常看到警車上有些噴印的是公安, 有些噴印的是員警, 還有混在一起噴印的, 那麼公安和員警到底有什麼區別嗎?

“員警”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

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1920年11月孫中山在廣州重組政府後, 孫科任廣州市政廳長兼治河督辦, 不久廣州改省轄為特別市, 他任首屆市長。 他精心制訂《廣州市組織條例》57條, 規定市政府設公安、工務、財政、教育、衛生、公用六局, 並一一明確職責。 其中“公安”、“公用”兩局名稱是孫科首創, 後來廣為各地沿用。 公安包括員警、自衛、消防等, 公用包括公車、交通、電燈、自來水等事業, 即今天的市政公共事業。

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 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員警機關有所區別, 在中央書記處發佈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 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 在各縣設公安局。

建國後, 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 改革開放以後, 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 “員警”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 並得到迅速推廣, 直至1995年頒佈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

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 “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 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準確的稱呼應為“員警”, “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範的。 即使是機構的名稱, 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 “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一些,

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詞彙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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