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 找人替考或幫他人代考都是犯罪行為。 2015年, 因為在高考中舞弊, 組織代考替考, 湖南省進行了第一例替考入刑的判決。 但是在現實中, 很多人對這一行為還是抱著無所謂, 沒什麼大不了的心態對待, 因為對法律的無知而去觸犯刑法。 今天, 橋西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成人高考替考案, 讓我們來瞭解一下。
1977年出生的劉某(女)是內蒙古人, 2016年初來到石家莊打工。 2016年10月, 劉某為了提高自己的學歷, 報名了全國統一的成人高考, 而到了考試的前幾天, 因在外地趕不回來參加考試, 劉某就找到了朋友孔某, 希望他可以幫忙找人來替自己考試。
為了所謂的朋友義氣, 在收到劉某(女)快遞來的身份證和准考證後, 孔某(男)突然想起了一個合適的人選, 那就是自己的妻子。
被監考老師抓個現行的朱某被送到了公安機關, 隨後, 孔某和劉某在得知此消息後, 也先後來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到案後, 三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法庭宣佈, 劉某、孔某、朱某三人的犯罪事實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