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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產婦墜樓家屬醫院各執一詞 誰握有剖宮產決定權?

記者 李妹妍

“榆林產婦墜樓身亡”事件連日來引發熱議。 6日, 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和產婦家屬再度發聲, 雙方就“誰拒絕了剖宮產”一事各執一詞。 目前, 主治醫師已被停職, 配合警方調查;榆林市衛計局已介入調查。

在追問事件真相的同時, 許多人提出疑問:為何產婦自己無權決定改順產為剖宮產?“家屬沒簽字”是否就能規避醫院的責任?羊城晚報記者就此採訪了相關的法律專家。

【醫 生】

孕婦分娩方式這樣確定

中山大學孫逸仙紀念醫院產科副主任陳慧表示, 待產孕婦到醫院後, 首先由接診醫生評估孕婦和胎兒的情況,

瞭解有沒有剖宮產的手術指征、有沒有手術禁忌症等。 確認一切無礙後, 夫妻雙方簽名確認表示理解並認可生產方式, 瞭解手術的相關風險。 “也曾出現先生在外地沒有趕到的情況, 可以委託其他人簽字, 需寫好委託授權書。 ”如果達到剖宮產手術指征, 而家屬不同意簽字, 醫生會請醫院層面來進行溝通。 “一般都會同意, 因為這時候醫生和家屬的目標都是媽媽平安、寶寶健康。 ”

對於實施無痛分娩, 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麻醉科主任宋興榮則表示, “只要產婦本人清醒, 可以對自己負責。 醫院會同時錄影錄影, 讓產婦自己簽分娩鎮痛知情通知書。 在產婦意見和家人意見相左時, 尊重本人意見。 ”

中山大學附屬第六醫院產科副主任醫師高羽則表示,

分娩方式的選擇, 不單純取決於產婦和家屬意志, 更是由母嬰身體、心理狀況等綜合情況決定的。 (豐西西符暢)

“家屬不簽字, 醫院不手術”有倫理風險

對於“究竟是誰拒絕了剖宮產”一事, 在6日淩晨的聲明中, 涉事的榆林市第一醫院公佈了三份材料:《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護理記錄單》和監控視頻。

《護理記錄單》內容顯示, 產程中家屬三次拒絕剖宮產手術。 監控畫面截圖亦顯示, 產婦曾三次走出待產室與家屬見面, 其中有兩次疑似下跪場景。 院方稱, 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曾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 “均被家屬拒絕”。

家屬方則表示, 監控畫面中並未記錄聲音, “下跪”畫面系因產婦疼痛難忍下蹲,

並稱產婦數次要求剖宮產, 其家屬已答應, 是醫生以“馬上就生了”為由拒絕。

真相仍待查明。 而一般情況下, 如果是產婦要求剖宮產, 但家屬拒絕, 醫院就不能進行手術了嗎?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 涉醫事件頻發, 使“家屬不簽字, 醫院不手術”成了不少醫院的“傳統”。

“醫院在家屬拒絕簽字時不進行手術的做法, 從法律上來看, 並無不當。 ”北京市中鵬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凱指出,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 必須征得患者同意, 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這兒的法律措辭用的是‘並’字, 表明兩者缺一不可。 ”

不過, 在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秀恩看來,

“家屬不簽字, 醫院不手術”使醫院在某種程度上規避了風險, 但顯然是有倫理風險的。 如果一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是否需要手術完全取決於自己的意志, 而不是家屬。

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 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 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如果“不宜向患者說明”, 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 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取得家屬同意是有條件的, 一般是在患者意識不清、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或病情不宜向患者說明等特殊情況下。 ”他強調, 之所以出臺“家屬簽字”制度,

是為了滿足患者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而關乎生命和健康的權利, 立法的本意是優先保障患者的自主決定權。 “舉個例子, 如果夫妻感情不好, 一方生病了需要做手術, 另一方不簽, 這可能不僅僅是法律的問題了。 ”朱秀恩說。

“人身權是專屬權利, 夫妻人格並不合一, 這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邱鷺風認為, 醫院在產婦自身清醒的情況下非要家屬簽字, 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如果醫院為了推卸可能的醫患風險和責任, 擅自給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設置所謂的監護人, 是一種侵權行為。 這叫做過猶不及, 自以為是。 ”

何種方式分娩, 產婦擁有最終決定權

面對“為何要先徵求家屬同意”的質疑, 涉事醫院最新回應稱, 產婦簽署了《授權委託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此辯解不能成立。授權他人,並不導致本人喪失決定權。”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認為,從授權內容看,並沒有放棄本人決定權。正確的理解是,此時家人有權簽字決定手術,本人也有權決定;家人意見與本人衝突時,以本人為准,本人有最終決定權。

何兵特別指出,與財產授權不同,關乎生命、健康和自由的授權不允許以書面形式放棄本人處置權,以免受託人故意、濫用或者不當行使處置權,故意或過失,造成對本人的人身傷害,“比如,不得授權他人結束自己性命,不得簽字放棄自由賣身為奴,再如,不得授權他人割取本人器官——依法捐贈的除外。”

朱秀恩表示,根據目前多方披露的資訊,產婦當天多次離開待產室,要求剖宮產,這是她意識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據。此種情況下,委託人本人的意願理應高於委託代理人的意見,“如果產生分歧需要撤回授權,醫院可以告知產婦相關權利,並簽署相應的文書”。

據瞭解,《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國務院1994年頒佈施行的行政法規,侵權責任法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9年通過、2010年施行的法律。這也意味著,在法律效力上來說,侵權責任法優先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朱秀恩認為,如果產婦符合剖宮產手術指征,並強烈要求進行剖宮產,醫院應當“優先考慮產婦的自主選擇權,兼顧家屬的意見”,也即,產婦本人可以決定自己的分娩方式並簽署手術同意書,家屬應當尊重產婦的權利。

那麼,如果家屬被證實客觀上存在堅持順產的“逼迫行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何兵指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家屬不同意,產婦本人可以撤銷授權書,或者自己簽字就行,“法律上不承認家屬的這種所謂逼迫行為。產婦跳樓自殺並非必然的選擇,主要責任由本人承擔。”

產婦簽署了《授權委託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此辯解不能成立。授權他人,並不導致本人喪失決定權。”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認為,從授權內容看,並沒有放棄本人決定權。正確的理解是,此時家人有權簽字決定手術,本人也有權決定;家人意見與本人衝突時,以本人為准,本人有最終決定權。

何兵特別指出,與財產授權不同,關乎生命、健康和自由的授權不允許以書面形式放棄本人處置權,以免受託人故意、濫用或者不當行使處置權,故意或過失,造成對本人的人身傷害,“比如,不得授權他人結束自己性命,不得簽字放棄自由賣身為奴,再如,不得授權他人割取本人器官——依法捐贈的除外。”

朱秀恩表示,根據目前多方披露的資訊,產婦當天多次離開待產室,要求剖宮產,這是她意識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據。此種情況下,委託人本人的意願理應高於委託代理人的意見,“如果產生分歧需要撤回授權,醫院可以告知產婦相關權利,並簽署相應的文書”。

據瞭解,《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國務院1994年頒佈施行的行政法規,侵權責任法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9年通過、2010年施行的法律。這也意味著,在法律效力上來說,侵權責任法優先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朱秀恩認為,如果產婦符合剖宮產手術指征,並強烈要求進行剖宮產,醫院應當“優先考慮產婦的自主選擇權,兼顧家屬的意見”,也即,產婦本人可以決定自己的分娩方式並簽署手術同意書,家屬應當尊重產婦的權利。

那麼,如果家屬被證實客觀上存在堅持順產的“逼迫行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何兵指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家屬不同意,產婦本人可以撤銷授權書,或者自己簽字就行,“法律上不承認家屬的這種所謂逼迫行為。產婦跳樓自殺並非必然的選擇,主要責任由本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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