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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手”逍遙法外?NO、No、並非如此——我國不起訴制度

重慶少年小強9歲時, 因父親長期酗酒後毆打母親, 母親便離開了家。 在這之後, 父親經常酒後毆打小強, 半夜將小強拉起來跪瓶蓋, 還讓小強出門給他買酒, 7年來, 小強一直遭受這樣的痛苦, 再一次, 當父親在酒後又找茬毆打小強時, 小強開始反擊, 將父親控制在床上, 卻導致父親死亡。 在該案檢察官黃勇的努力之下, 社區、司法所、學校及被害人家屬全部願意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對小強進行幫教和監管。 最終, 檢察院對小強作出微罪不起訴的決定。

古話說:“殺人償命, 天經地義”, 在古代, 這就是大義滅親。

有人可能會感到很疑惑, 檢察院為什麼會對小強作出這樣的決定?依據是什麼?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我國的不起訴制度。

一、絕對不起訴制度

有下面幾種情況的, 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是, 需要注意一點的是, 在偵查機關立案後或法院受理案件後, 逃避偵查或審判的, 即使訴訟時效已過, 仍需按照法律來追究其責任。

二、相對不起訴制度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即包括兩種情況:根據刑法規定, 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 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為犯罪準備工具, 製造條件的;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等。 對於這個案件來說, 檢察院對小強作出的就是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考慮到其長期遭受家暴不得已反抗造成了父親死亡, 屬於防衛過當, 且因父親而起, 同時是未成年人, 缺乏關愛, 本著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因此作出了這樣的決定。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制度

人民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不足,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作者:玥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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