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0056****450G):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因無法通過其他送達方式向你送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5287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判決:一、解除石獅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二);二、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石獅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租金200595.9元;三、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石獅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違約金60178.77元;四、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石獅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因場地恢復原狀產生的費用180000元;五、駁回石獅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承辦法官:林雪迎 書記員:林清溪
聯繫電話:0595-88617513、88617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