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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有限公司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0056****450G):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因無法通過其他送達方式向你送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5287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判決:一、解除石獅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二);二、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石獅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租金200595.9元;三、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石獅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違約金60178.77元;四、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石獅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因場地恢復原狀產生的費用180000元;五、駁回石獅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12元, 由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有限公司負擔。 。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承辦法官:林雪迎 書記員:林清溪

聯繫電話:0595-88617513、8861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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