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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丨《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七章 審 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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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經紀檢機關批准, 退回執紀審查部門重新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 經紀檢機關批准, 可以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證。

2. 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 同級紀委委員紀律處分的, 在同級黨委審議前, 應當同溝通, 形成處理意見。 審理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 重大複雜案件經批准可適當延長。

3. 審理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 提請會議審議。 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 應當在報批前以辦公廳(室)名義徵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4. 處分決定作出後, 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黨組), 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

並在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本人宣佈。 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5. 被審查人涉嫌犯罪的, 應當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辦理移送司法機關事宜。 執紀審查部門應當在通知司法機關之日起, 完成移送工作。

答案附後

答 案:

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

2. 上級紀委;

3. 紀委常委會;

4.30日內;

5. 7個工作日內。

整理:清風君

單位:中共潁泉區紀委、潁泉區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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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潁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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