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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礦區盜竊礦石並出售如何定罪

【案例】

李某與吳某私自到某處於關停狀態的礦區盜採礦石, 先後組織多人到該礦區盜採礦石20餘噸並全部售出, 後經鑒定該批礦石價格總價值約30余萬元。

【分歧】

本案中, 對李某和吳某私自盜採礦石該定何罪, 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盜採礦石的, 符合非法採礦罪和盜竊罪的構成, 屬於想像競合, 應從一重盜竊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 刑法對非法採挖礦產資源的行為作了特殊規定, 將此種盜採行為專門規定為非法採礦罪, 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條適用原則, 對非法盜採礦石的行為應當適用非法採礦罪, 不能認定為盜竊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 本案例的物件是礦產資源, 是屬於自然資源的一種。 自然資源還包括空氣、水、水產品、土壤、砂石、礦石、植物、山上野生動物等。

這些自然資源很久以前都是被生活區的民眾隨意利用的, 只要通過勞動都可以去取得使用, 不會構成犯罪。 而隨著社會的發展, 物質越來越稀缺, 慢慢的出臺了很多法律, 對水源、植物、礦石都進行了保護, 這才陸續的出現了非法採礦罪、盜伐林木罪、非法捕撈罪、非法狩獵……那麼在自然資源稀缺之前, 不可能對這些獲取自然資源的行為定盜竊罪, 現如今為了保護這些自然資源而專門出臺了一些法律, 應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條適用原則, 對非法採礦行為應當適用非法採礦罪、而非盜竊罪。

其次, 非法採礦雖然說起來也是偷國家的礦石資源, 但本質上不同於盜竊罪。 因為挖礦的過程也是勞動力投入的過程,

通過勞動將礦石開採下來, 與單純的盜竊行為不同, 這使得與普通盜竊行為相比, 可譴責性大大降低。 它主要是破壞國家對礦石資源的管理。 如果是偷他人已經合法開採下來的礦石, 那麼可以認定為盜竊罪, 因為他人合法開採下來後, 該礦石已經轉化成他人的財物, 侵犯的只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同理, 偷他人已經合法砍伐下來的林木, 也構成盜竊罪。 當然, 我們這裡說的礦產資源、林木資源是成片的納入國家監管的礦區、林區, 如果偷他人院子裡零星的樹木、礦石、土壤、砂石, 由於未納入國家自然保護的範疇, 屬於他人佔有中的財物的, 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綜上,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 張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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