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與吳某私自到某處於關停狀態的礦區盜採礦石,
先後組織多人到該礦區盜採礦石20餘噸並全部售出,
後經鑒定該批礦石價格總價值約30余萬元。
【分歧】
本案中,
對李某和吳某私自盜採礦石該定何罪,
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盜採礦石的,
符合非法採礦罪和盜竊罪的構成,
屬於想像競合,
應從一重盜竊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
刑法對非法採挖礦產資源的行為作了特殊規定,
將此種盜採行為專門規定為非法採礦罪,
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條適用原則,
對非法盜採礦石的行為應當適用非法採礦罪,
不能認定為盜竊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
本案例的物件是礦產資源,
是屬於自然資源的一種。
自然資源還包括空氣、水、水產品、土壤、砂石、礦石、植物、山上野生動物等。
這些自然資源很久以前都是被生活區的民眾隨意利用的,
只要通過勞動都可以去取得使用,
不會構成犯罪。
而隨著社會的發展,
物質越來越稀缺,
慢慢的出臺了很多法律,
對水源、植物、礦石都進行了保護,
這才陸續的出現了非法採礦罪、盜伐林木罪、非法捕撈罪、非法狩獵……那麼在自然資源稀缺之前,
不可能對這些獲取自然資源的行為定盜竊罪,
現如今為了保護這些自然資源而專門出臺了一些法律,
應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條適用原則,
對非法採礦行為應當適用非法採礦罪、而非盜竊罪。
其次,
非法採礦雖然說起來也是偷國家的礦石資源,
但本質上不同於盜竊罪。
因為挖礦的過程也是勞動力投入的過程,
通過勞動將礦石開採下來,
與單純的盜竊行為不同,
這使得與普通盜竊行為相比,
可譴責性大大降低。
它主要是破壞國家對礦石資源的管理。
如果是偷他人已經合法開採下來的礦石,
那麼可以認定為盜竊罪,
因為他人合法開採下來後,
該礦石已經轉化成他人的財物,
侵犯的只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同理,
偷他人已經合法砍伐下來的林木,
也構成盜竊罪。
當然,
我們這裡說的礦產資源、林木資源是成片的納入國家監管的礦區、林區,
如果偷他人院子裡零星的樹木、礦石、土壤、砂石,
由於未納入國家自然保護的範疇,
屬於他人佔有中的財物的,
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綜上,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 張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