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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對限制“民告官”的“土政策”“潛規則”說不!最高法出臺意見保護公民訴權,依法規制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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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 引導當事人合理表達訴求, 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

《意見》強調

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訴權保護, 對於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律登記立案, 切實維護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嚴禁在法律規定之外, 以案件疑難複雜、部門利益權衡、影響年底結案等為由, 不接收訴狀或者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 要堅決清理限制當事人訴權的“土政策”, 避免在立案環節進行過度審查, 違法將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依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法律關係是否明確等作為立案條件, 對於不能當場作出立案決定的, 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

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意見》明確

對於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發現沒有管轄權的, 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已經立案的, 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對於不屬於覆議前置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得以當事人的起訴未經行政機關覆議為由不予立案或者不接收起訴材料。 當事人的起訴可能超過起訴期限的, 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認真審查, 確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歸責于當事人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 人民法院不得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不予立案。

《意見》要求

為嚴格規制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等濫訴行為, 在防止過度審查的同時, 也要注意堅持必要審查, 對於起訴事項沒有經過法定覆議前置程式處理、起訴確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起訴人與行政行為之間確實沒有利害關係等明顯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依法不予立案;對於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 針對同一事項重複、反復提起訴訟, 或者反復提起行政覆議繼而提起訴訟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訴, 依法不予立案;當事人針對行政機關未設定其權利義務的重複處理行為、說明性告知行為及過程性行為提起訴訟的, 也依法不予立案。

《意見》強調

要準確把握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利害關係”的法律內涵, 依法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確與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增減得失密切相關, 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否確實具有值得保護的實際權益,

不得虛化、弱化利害關係的起訴條件。 對於確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起訴, 應當予以立案。

《意見》要求

要正確區分當事人請求保護合法權益和進行信訪之間的區別, 防止將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當作信訪行為對待。 當事人因不服信訪工作機構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覆核意見或者不履行《信訪條例》規定的職責提起訴訟的, 依法不予立案。

《意見》強調

要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 對於以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為目的的起訴, 依法不予立案;對於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立法目的,

反復、大量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或者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明顯沒有值得保護的與其自身合法權益相關的實際利益, 依法不予立案;對於申請公開已經公佈或其已經知曉的政府資訊, 或者請求行政機關製作、搜集政府資訊或對已有政府資訊進行匯總、分析、加工等,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答覆或者未作處理等行為提起訴訟的, 依法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

訴權的若干意見》答記者問

問:

請簡要介紹一下《若干意見》出臺的背景?

答: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和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改革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對於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行政訴訟“立案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和立案登記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在新法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兩種不良傾向。一是隨著行政案件的大幅增長和辦案壓力的不斷加大,少數法院限制當事人訴權的情況有所回潮;二是個別當事人曲解立案登記制的立法含義,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和行政成本,甚至阻礙中國法治建設,抹黑中國法治形象。因此,為鞏固新法實施和改革成果,一方面要堅持保護訴權、堅定不移推行立案登記制;另一方面要依法規制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問題,防止當事人行使訴權偏離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精神實質。

問:

請問《若干意見》在保護當事人訴權方面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

訴訟權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是法治時代的必然要求。基於“民告官”的制度架構,加之“官本位”觀念的長期影響,行政審判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擾。過去一些地方出臺限制受理行政案件的“土政策”“潛規則”,將老百姓的訴求拒之門外。全面推行立案登記制就是為了解決“立案難”的痼疾。立案登記制施行後,行政訴訟“立案難”問題基本得以解決。但是,隨著辦案壓力的與日俱增,“立案難”問題反彈回潮的風險也時刻存在,不容忽視。因此,執行新法規定,推行立案登記制,需要旗幟鮮明地予以堅持。

《若干意見》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進一步強化訴權保護意識,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合理期待,有力保障當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訴權”,該部分共八條。在這一部分,《若干意見》從提高訴權保護意識、鞏固新法實施成果、堅持立案登記制度、加強訴訟服務建設、完善司法救濟措施、防止不當干預訴訟等方面,對各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明確要求。

《若干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訴權保護,對於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記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嚴禁在法律規定之外,以案件疑難複雜、部門利益權衡、影響年底結案等為由,不接收訴狀或者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對於需要當事人補充起訴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補正期限等,並做好訴訟引導和法律釋明工作;對於不能當場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當事人補正起訴材料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對於當事人的起訴可能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確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歸責于當事人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不予立案,等等。

《若干意見》強調,要進一步提高訴訟服務能力,充分利用“大資料”“互聯網+”“人工智慧”等現代技術,繼續推進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路、12368熱線、智慧服務平臺等建設,為人民群眾依法行使訴權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訴訟引導和服務;要依法保障經濟困難和訴訟實施能力較差的當事人的訴權。通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式,讓行使訴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順利進入法院參與訴訟;要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和中央政法委印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時制止和糾正干擾依法立案、故意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等違法違規行為。

問:

請問《若干意見》在防止濫用訴權,採取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

“任何人都不應從不當行為中獲利”。在新行政訴訟法實施過程中,個別當事人濫用訴權現象,逐漸成為各地法院和行政機關反映強烈的問題。濫用訴訟權利是對誠信原則的極大破壞,有的提起訴訟並不存在值得保護的訴之利益,有的不以保護權益為目的,隨意提起或者大量提起行政訴訟,濫用行政訴權。這些濫訴行為,一方面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給我國法治建設帶來負面影響,另一方面擠佔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加大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成本。因此,依法規制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問題具有現實緊迫性和必要性。

《若干意見》第二部分為“正確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嚴格規制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等濫訴行為”,該部分共九條。在這一部分,《若干意見》從正確理解立案登記制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利害關係的法定內涵、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有效規制濫用訴權行為等方面,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措施。

《若干意見》要求,正確理解立案登記制的精神實質,人民法院除對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依法進行審查外,對於起訴事項沒有經過法定覆議前置程式、起訴確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等明顯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對於當事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訴,或者針對行政機關未設定其權利義務的重複處理行為、說明性告知行為及過程性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若干意見》強調,要準確把握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利害關係”的法律內涵,對於確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立案,反之則不予立案。對於當事人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內部監督職責,或者不服行政機關內部指示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但上述行為設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者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除外;對於實踐中反映比較集中的當事人因投訴、舉報、檢舉等事項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與其投訴、舉報、檢舉等事項之間是否具有利害關係,對於明顯沒有訴訟利益、無法或者沒有必要通過司法管道進行保護的起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若干意見》指出,要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對於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長期、反復提起大量訴訟,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對於當事人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立法目的,反復、大量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進而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當事人提起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明顯不具有需要通過訴訟予以保護的實際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等等。《若干意見》同時要求,認定濫用訴權,須從嚴掌握標準,對於確屬濫用訴權的當事人,各級人民法院要探索建立有效機制,依法及時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

訴權的若干意見》答記者問

問:

請簡要介紹一下《若干意見》出臺的背景?

答: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和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改革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對於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行政訴訟“立案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和立案登記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在新法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兩種不良傾向。一是隨著行政案件的大幅增長和辦案壓力的不斷加大,少數法院限制當事人訴權的情況有所回潮;二是個別當事人曲解立案登記制的立法含義,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和行政成本,甚至阻礙中國法治建設,抹黑中國法治形象。因此,為鞏固新法實施和改革成果,一方面要堅持保護訴權、堅定不移推行立案登記制;另一方面要依法規制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問題,防止當事人行使訴權偏離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精神實質。

問:

請問《若干意見》在保護當事人訴權方面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

訴訟權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是法治時代的必然要求。基於“民告官”的制度架構,加之“官本位”觀念的長期影響,行政審判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擾。過去一些地方出臺限制受理行政案件的“土政策”“潛規則”,將老百姓的訴求拒之門外。全面推行立案登記制就是為了解決“立案難”的痼疾。立案登記制施行後,行政訴訟“立案難”問題基本得以解決。但是,隨著辦案壓力的與日俱增,“立案難”問題反彈回潮的風險也時刻存在,不容忽視。因此,執行新法規定,推行立案登記制,需要旗幟鮮明地予以堅持。

《若干意見》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進一步強化訴權保護意識,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合理期待,有力保障當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訴權”,該部分共八條。在這一部分,《若干意見》從提高訴權保護意識、鞏固新法實施成果、堅持立案登記制度、加強訴訟服務建設、完善司法救濟措施、防止不當干預訴訟等方面,對各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明確要求。

《若干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訴權保護,對於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記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嚴禁在法律規定之外,以案件疑難複雜、部門利益權衡、影響年底結案等為由,不接收訴狀或者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對於需要當事人補充起訴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補正期限等,並做好訴訟引導和法律釋明工作;對於不能當場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當事人補正起訴材料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對於當事人的起訴可能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確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歸責于當事人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不予立案,等等。

《若干意見》強調,要進一步提高訴訟服務能力,充分利用“大資料”“互聯網+”“人工智慧”等現代技術,繼續推進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路、12368熱線、智慧服務平臺等建設,為人民群眾依法行使訴權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訴訟引導和服務;要依法保障經濟困難和訴訟實施能力較差的當事人的訴權。通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式,讓行使訴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順利進入法院參與訴訟;要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和中央政法委印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時制止和糾正干擾依法立案、故意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等違法違規行為。

問:

請問《若干意見》在防止濫用訴權,採取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

“任何人都不應從不當行為中獲利”。在新行政訴訟法實施過程中,個別當事人濫用訴權現象,逐漸成為各地法院和行政機關反映強烈的問題。濫用訴訟權利是對誠信原則的極大破壞,有的提起訴訟並不存在值得保護的訴之利益,有的不以保護權益為目的,隨意提起或者大量提起行政訴訟,濫用行政訴權。這些濫訴行為,一方面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給我國法治建設帶來負面影響,另一方面擠佔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加大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成本。因此,依法規制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問題具有現實緊迫性和必要性。

《若干意見》第二部分為“正確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嚴格規制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等濫訴行為”,該部分共九條。在這一部分,《若干意見》從正確理解立案登記制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利害關係的法定內涵、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有效規制濫用訴權行為等方面,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措施。

《若干意見》要求,正確理解立案登記制的精神實質,人民法院除對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依法進行審查外,對於起訴事項沒有經過法定覆議前置程式、起訴確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等明顯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對於當事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訴,或者針對行政機關未設定其權利義務的重複處理行為、說明性告知行為及過程性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若干意見》強調,要準確把握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利害關係”的法律內涵,對於確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立案,反之則不予立案。對於當事人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內部監督職責,或者不服行政機關內部指示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但上述行為設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者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除外;對於實踐中反映比較集中的當事人因投訴、舉報、檢舉等事項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與其投訴、舉報、檢舉等事項之間是否具有利害關係,對於明顯沒有訴訟利益、無法或者沒有必要通過司法管道進行保護的起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若干意見》指出,要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對於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長期、反復提起大量訴訟,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對於當事人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立法目的,反復、大量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進而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當事人提起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明顯不具有需要通過訴訟予以保護的實際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等等。《若干意見》同時要求,認定濫用訴權,須從嚴掌握標準,對於確屬濫用訴權的當事人,各級人民法院要探索建立有效機制,依法及時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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