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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政策的發展變遷

一、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 中國仍然在城市和農村都保留了土地私有制度。 從1949年10月1日到1981年, 中國在法理和法律上仍然保留了土地私有制——1953年的《憲法》制訂;

二、 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60條”(中共八屆十次會議通過)第21條規定, 把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在內的所有土地變成了集體財產;
三、1975年、1978年的兩次《憲法》修改, 都沒有觸及取消土地私有制的問題。 4、1982年《憲法》修訂才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 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屬於集體所有。 ”
四、2014年土地政策首次明確“三權分離”,即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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