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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媽媽被判離婚!還要賠償男方14.5萬,網友們又吵起來了

在中國式的婚姻和家庭中, 女性經常處於一種較劣勢的地位, 為了保護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規定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最近卻出了這樣的一件案子, 法院不僅受理了案件, 還判決了離婚, 並由女方對男方進行賠償。

據報導, 案件由長沙市雨花區法院審理:丈夫李某通過親子鑒定得知女兒不是親生後, 憤怒地向仍在哺乳期內的妻子張某提出了離婚。 經過法院調解, 張某和李某自願離婚, 張某賠償李某14.5萬元。

案件起因

李先生與妻子張某于2015年5月相識, 2015年8月登記結婚, 2016年3月張某育有一女。 李某回憶, 自與妻子相識後, 雙方只有一次夫妻生活, 婚後張某拒絕和他有任何形式的接觸, 甚至連普通的牽手都拒絕。 由此, 李某對女兒的血緣產生了懷疑。

2016年8月, 李某瞞著張某用棉簽蘸取了自己及女兒的唾液,

送至某生物科技公司進行親子鑒定, DNA檢測報告書顯示“李某並非女嬰的生物學親生父親”。

得知鑒定結果的李某十分憤怒, 認為妻子對自己不忠, 遂於2016年10月(張某仍在哺乳期內)向法院提起離婚, 要求張某返還彩禮13萬元、撫養女嬰等花費4萬元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張某不認可李某的私自鑒定, 要求重新鑒定。 經過雙方同意, 張某和李某委託了具有合法資質的南醫大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 鑒定書證明張某所生女兒, 確實與李某不存在親子關係。

雨花區法院審理認為, 《婚姻法》規定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本意是對婚姻中女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但本案中經鑒定證實張某所生女兒與李某並無親子關係。 張某雖在哺乳期, 但其是侵權方, 因此李某作為無過錯方, 有權請求離婚及相應的損害賠償。

綜合考慮到李某婚前給了張某大額彩禮, 並給付張某數量較大的產檢費、月子中心費用, 同時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 對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傷害。

在此基礎上, 經過法官多次的法律釋明及調解, 雙方就補償數額達成了一致。 雙方自願離婚, 張某補償李某14.5萬元。

那麼在這個案件上, 法官的判決究竟採用了怎樣的法律依據, 網友都有那些疑問呢?

一、丈夫第一份親子鑒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承辦法官:根據《婚姻法》規定,

李某私自採樣、委託生物科技公司所做的親子鑒定確實存在程式不規範、公司資質待定等問題, 如果女方對該親子鑒定予以認可, 那麼該親子鑒定也可作為定案證據。

二、妻子在哺乳期內, 丈夫能否提出離婚

承辦法官:《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 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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