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式的婚姻和家庭中, 女性經常處於一種較劣勢的地位, 為了保護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規定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最近卻出了這樣的一件案子, 法院不僅受理了案件, 還判決了離婚, 並由女方對男方進行賠償。
據報導, 案件由長沙市雨花區法院審理:丈夫李某通過親子鑒定得知女兒不是親生後, 憤怒地向仍在哺乳期內的妻子張某提出了離婚。 經過法院調解, 張某和李某自願離婚, 張某賠償李某14.5萬元。
案件起因李先生與妻子張某于2015年5月相識, 2015年8月登記結婚, 2016年3月張某育有一女。 李某回憶, 自與妻子相識後, 雙方只有一次夫妻生活, 婚後張某拒絕和他有任何形式的接觸, 甚至連普通的牽手都拒絕。 由此, 李某對女兒的血緣產生了懷疑。
2016年8月, 李某瞞著張某用棉簽蘸取了自己及女兒的唾液,
得知鑒定結果的李某十分憤怒, 認為妻子對自己不忠, 遂於2016年10月(張某仍在哺乳期內)向法院提起離婚, 要求張某返還彩禮13萬元、撫養女嬰等花費4萬元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張某不認可李某的私自鑒定, 要求重新鑒定。 經過雙方同意, 張某和李某委託了具有合法資質的南醫大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 鑒定書證明張某所生女兒, 確實與李某不存在親子關係。
雨花區法院審理認為, 《婚姻法》規定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本意是對婚姻中女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但本案中經鑒定證實張某所生女兒與李某並無親子關係。 張某雖在哺乳期, 但其是侵權方, 因此李某作為無過錯方, 有權請求離婚及相應的損害賠償。
綜合考慮到李某婚前給了張某大額彩禮, 並給付張某數量較大的產檢費、月子中心費用, 同時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 對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傷害。
那麼在這個案件上, 法官的判決究竟採用了怎樣的法律依據, 網友都有那些疑問呢?
一、丈夫第一份親子鑒定是否有法律效力承辦法官:根據《婚姻法》規定,
承辦法官:《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 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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