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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群組方便了人們的工作生活, 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 但同時, 一些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不力, 部分群組管理者職責缺失, 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資訊通過群組傳播擴散, 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這不已有多名群主由於疏於對群的管理以及群內不當言論被處理。
微信群已經開始立法, 規範管理。 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
1, 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 不信謠不傳謠
3, 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 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 有關港澳臺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佈前不發
6, 軍事資料不發
7, 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 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 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資訊不發
案例1:微信群發佈不當侮辱言論群主被拘
前日, 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 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發佈“他們傻X嗎, 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 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界首警方稱, 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資訊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
案例2:微信群內不當言論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 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非法採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 擅自上街遊行, 聚集請願等方式, 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 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近日, 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 誡勉談話5人, 批評教育40人。 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 作為微信群群主, 彭雲對群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制止, 對其妻發佈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和正面引導,
其實, 現實中另一種情況是, 有的人為了行業或興趣交流組建微信群, 而微信群中卻是魚龍混雜, 經常有人發佈不當政治言論, 或者是抹黑黨和國家形象的視頻等內容, 對此群主若總放任不管, 如果群主是黨員或者公職人員, 出現影響就很有可能會受到黨政紀處分。
案例3: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群主獲罪
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 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佈“有大片看”資訊, 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 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 群主吳某因視而不理, 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4:利用微信群“搶紅包”賭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 家住阜新市海州區的董某以網名“阿聯酋”的身份在手機微信用戶端裡建立了微信群, 先後命名為“擼九子”、“擼管子”、“擼九VIP遊戲”等, 並組織40餘人以制定規則以發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
為什麼群主成了墊背的?
答案就在於就在於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 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
微信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 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 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佈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佈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