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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教而責謂之虐

近日媒體大量報導低齡孩子嚴重犯罪的案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聲叫囂塵上。 一時間, 壞孩子成了社會喊打的對象。 其實低齡孩子危害社會的情形一直是存在的, 只是在資訊不發達的時代不廣為人知。 追究刑事責任必須有年齡限制, 這不僅是各國刑法的立法通例, 而且是符合立法邏輯的。 難道三歲的孩子做了壞事也要坐牢槍斃?

在討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前, 我們必須思考一個問題, 刑罰的功能是什麼?是為了報復那些已經犯罪的人嗎?如果刑罰僅是為這個目的,

那麼的確沒有限制年齡的必要。 但是刑罰的作用至少應該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教育、感化、隔離罪犯, 二是撫慰受害人及其親族, 三是警告潛在的有犯罪可能的人。 其終極目的是為了減少和控制犯罪。 降低刑事責任的年齡, 對孩子犯罪更加嚴厲是否能達到遏制低齡孩子犯罪的目的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孩子犯罪的原因並不是他們認為自己不必坐牢, 而是自小養成了不良行為習慣, 有不良行為習慣的人成年後明知犯罪要追責, 他們也一樣犯罪, 一個人從小就坐牢, 成年後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更大, 首先是他們與社會脫節, 回歸社會後不適應, 難以融入社會, 其次是刑罰的執行產生交叉感染, 有的人惡習更深了,
產生仇視社會報復社會的想法, 日後成為累犯。 對未成年人實施嚴刑峻法不僅不能減少犯罪, 還可能讓他們將來成為更危險的罪犯。 一個孩子犯罪對家庭的破壞力也十分巨大, 甚至造成這些家庭與社會的對立。 因此, 誇大刑罰的積極功能忽略刑罰的消極方面對減少和控制犯罪有害無益, 嚴刑峻法絕非靈丹妙藥, 世界各國都有實行嚴酷刑罰的歷史, 而相應的時期卻是治安混亂的時期。 古代中國形容太平盛世是 “畫地為牢”, “夜不閉戶”, 其邏輯是刑罰輕了反而夜不閉戶而非盜賊四起。 而炮烙、淩遲、株連九族這些殘酷刑罰換來的是民不畏死而天下反。

減控犯罪的有效手段當然是管教。 有人說管教不萬能, 孩子不服管,

其實不是這樣。 管不好是因為我們不會管, 沒有管, 管得不對。 我們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教育立法和教育行業制度直至社會認知都在故意地減輕家長的教育義務、削弱老師管教孩子的權利。 把放任孩子當作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把他們嬌寵壞了 又嚷嚷著要抓他們殺他們。 教師正常的管教總是被當公敵揪鬥, 孩子學壞了就要喊關喊殺, 不教而責謂之虐, 這是我們成人該做的事嗎?對正常管教橫加限制和苛責, 等孩子做了壞事就叫囂關殺, 好像是故意謀害孩子一樣。

曾幾何時, 一個有著悠久教育歷史和傳統的民族, 何以突然不知道如何教育下一代了呢?難道幾千年以來我們沒有形成系統的教育規範?當然不是,

沒有教師法, 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預防青少年犯罪法之前, 我們早就有我們的傳統教育規範, 且孕育了璀璨的中華文明, 這些教育理念和規範雖然不以法的形式明文公佈, 卻以一種文化觀念, 習俗, 道德的形式深入人心, 全社會都在恪守這種不成文的規範。 譬如養不教父之過, 教不嚴師之墮, 一日為師, 終生為父, 天地君親師等等古訓, 還有大學問家對教學的精闢論述, 如荀子的勸學, 韓愈的師說, 三字經等等, 尊師好學的故事更是浩如煙海。 時代在進步, 教育也要與時俱進, 不符合人類文明發展方向的舊觀念應該拋棄, 這是沒錯的。 但是我們在否定舊觀念的時候違背了辯證唯物主義, 成了絕對的否定, 而不是在繼承的基礎上進行發展。
舊的一切都被否定了, 一夜之間什麼都不對了, 新的觀念和秩序沒有確立, 目前的教育現狀就是沒有規範, 無所適從。 破壞了舊的傳統但沒有重構出新的制度。

教育包括激勵和懲戒, 現在的教育理念只有激勵沒有懲戒, 強調個性和自由, 忽略了品德和紀律。 教師的批評懲戒權利被變相剝奪, 教育法規沒有明確教師的懲戒權, 更沒有規定懲戒的方法和程式, 學生、家長, 社會公眾甚至認為教師的教育活動是一種教育服務活動, 教師是教育服務行業的從業人員, 而學生則是接受服務的顧客, 是上帝。 孩子成了小皇帝, 當然做事隨心所欲了。 教師遭到學生的辱駡毆打時有發生, 家長藐視教師權利的不勝枚舉, 把學校老師當保姆,有點意外就狀告學校的事件層出不窮,學生檔案成了分數冊,品行記錄對學生的前途不產生任何實際意義。既然這樣,那麼低齡孩子犯罪,大家憤怒個啥?作為教育工作者,目前最大的困惑是,他們到底有哪些教育權利?而未成年保護法則立足於強調未成年人的權利而忽略了義務的規制,沒有義務的權利必然濫用。因此我們不僅不能指責教育者的正常管教和規矩,而且應該制定規範的嚴密的管教制度,形成社會共識。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教育者的具體權利,和受教育者服從管教的義務。教育者的管教權利不受侵犯,對侵犯教育秩序的行為予以處罰。廢舊立新,這才是正確的方向。還要讓孩子的學習檔案產生影響力,就是說從小搗蛋留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對其成年後產生記錄影響,允許用人單位,合作夥伴查閱這些記錄(非成績記錄)。這樣,學校的管理才會對孩子極家長產生威懾力。何種行為,什麼程度的行為要記入檔案,有學校專門機構討論決定,允許學生用優良表現消除不良記錄,何種優良表現可以消除,同樣交該機構討論。對於上述事項家長和學生可以要求聽證。總之要還教育權於教育者,要制定具體明確的規矩和操作流程,公開公正,杜絕暗箱操作。要讓個人品行記錄可查閱制度提高其威懾力,要建立將功抵過的激勵機制達到把人教育轉化好的目的。要立法保護教育者依法行駛職責。所有這些措施和設想,其目的是保護孩子,不是害孩子。嚴厲措施下是一顆愛的心。主張放縱孩子然後用刑罰懲處孩子的才是對孩子的戕害和虐待。

把學校老師當保姆,有點意外就狀告學校的事件層出不窮,學生檔案成了分數冊,品行記錄對學生的前途不產生任何實際意義。既然這樣,那麼低齡孩子犯罪,大家憤怒個啥?作為教育工作者,目前最大的困惑是,他們到底有哪些教育權利?而未成年保護法則立足於強調未成年人的權利而忽略了義務的規制,沒有義務的權利必然濫用。因此我們不僅不能指責教育者的正常管教和規矩,而且應該制定規範的嚴密的管教制度,形成社會共識。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教育者的具體權利,和受教育者服從管教的義務。教育者的管教權利不受侵犯,對侵犯教育秩序的行為予以處罰。廢舊立新,這才是正確的方向。還要讓孩子的學習檔案產生影響力,就是說從小搗蛋留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對其成年後產生記錄影響,允許用人單位,合作夥伴查閱這些記錄(非成績記錄)。這樣,學校的管理才會對孩子極家長產生威懾力。何種行為,什麼程度的行為要記入檔案,有學校專門機構討論決定,允許學生用優良表現消除不良記錄,何種優良表現可以消除,同樣交該機構討論。對於上述事項家長和學生可以要求聽證。總之要還教育權於教育者,要制定具體明確的規矩和操作流程,公開公正,杜絕暗箱操作。要讓個人品行記錄可查閱制度提高其威懾力,要建立將功抵過的激勵機制達到把人教育轉化好的目的。要立法保護教育者依法行駛職責。所有這些措施和設想,其目的是保護孩子,不是害孩子。嚴厲措施下是一顆愛的心。主張放縱孩子然後用刑罰懲處孩子的才是對孩子的戕害和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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