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大量報導低齡孩子嚴重犯罪的案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聲叫囂塵上。 一時間, 壞孩子成了社會喊打的對象。 其實低齡孩子危害社會的情形一直是存在的, 只是在資訊不發達的時代不廣為人知。 追究刑事責任必須有年齡限制, 這不僅是各國刑法的立法通例, 而且是符合立法邏輯的。 難道三歲的孩子做了壞事也要坐牢槍斃?
在討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前, 我們必須思考一個問題, 刑罰的功能是什麼?是為了報復那些已經犯罪的人嗎?如果刑罰僅是為這個目的,
減控犯罪的有效手段當然是管教。 有人說管教不萬能, 孩子不服管,
曾幾何時, 一個有著悠久教育歷史和傳統的民族, 何以突然不知道如何教育下一代了呢?難道幾千年以來我們沒有形成系統的教育規範?當然不是,
教育包括激勵和懲戒, 現在的教育理念只有激勵沒有懲戒, 強調個性和自由, 忽略了品德和紀律。 教師的批評懲戒權利被變相剝奪, 教育法規沒有明確教師的懲戒權, 更沒有規定懲戒的方法和程式, 學生、家長, 社會公眾甚至認為教師的教育活動是一種教育服務活動, 教師是教育服務行業的從業人員, 而學生則是接受服務的顧客, 是上帝。 孩子成了小皇帝, 當然做事隨心所欲了。 教師遭到學生的辱駡毆打時有發生, 家長藐視教師權利的不勝枚舉, 把學校老師當保姆,有點意外就狀告學校的事件層出不窮,學生檔案成了分數冊,品行記錄對學生的前途不產生任何實際意義。既然這樣,那麼低齡孩子犯罪,大家憤怒個啥?作為教育工作者,目前最大的困惑是,他們到底有哪些教育權利?而未成年保護法則立足於強調未成年人的權利而忽略了義務的規制,沒有義務的權利必然濫用。因此我們不僅不能指責教育者的正常管教和規矩,而且應該制定規範的嚴密的管教制度,形成社會共識。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教育者的具體權利,和受教育者服從管教的義務。教育者的管教權利不受侵犯,對侵犯教育秩序的行為予以處罰。廢舊立新,這才是正確的方向。還要讓孩子的學習檔案產生影響力,就是說從小搗蛋留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對其成年後產生記錄影響,允許用人單位,合作夥伴查閱這些記錄(非成績記錄)。這樣,學校的管理才會對孩子極家長產生威懾力。何種行為,什麼程度的行為要記入檔案,有學校專門機構討論決定,允許學生用優良表現消除不良記錄,何種優良表現可以消除,同樣交該機構討論。對於上述事項家長和學生可以要求聽證。總之要還教育權於教育者,要制定具體明確的規矩和操作流程,公開公正,杜絕暗箱操作。要讓個人品行記錄可查閱制度提高其威懾力,要建立將功抵過的激勵機制達到把人教育轉化好的目的。要立法保護教育者依法行駛職責。所有這些措施和設想,其目的是保護孩子,不是害孩子。嚴厲措施下是一顆愛的心。主張放縱孩子然後用刑罰懲處孩子的才是對孩子的戕害和虐待。
把學校老師當保姆,有點意外就狀告學校的事件層出不窮,學生檔案成了分數冊,品行記錄對學生的前途不產生任何實際意義。既然這樣,那麼低齡孩子犯罪,大家憤怒個啥?作為教育工作者,目前最大的困惑是,他們到底有哪些教育權利?而未成年保護法則立足於強調未成年人的權利而忽略了義務的規制,沒有義務的權利必然濫用。因此我們不僅不能指責教育者的正常管教和規矩,而且應該制定規範的嚴密的管教制度,形成社會共識。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教育者的具體權利,和受教育者服從管教的義務。教育者的管教權利不受侵犯,對侵犯教育秩序的行為予以處罰。廢舊立新,這才是正確的方向。還要讓孩子的學習檔案產生影響力,就是說從小搗蛋留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對其成年後產生記錄影響,允許用人單位,合作夥伴查閱這些記錄(非成績記錄)。這樣,學校的管理才會對孩子極家長產生威懾力。何種行為,什麼程度的行為要記入檔案,有學校專門機構討論決定,允許學生用優良表現消除不良記錄,何種優良表現可以消除,同樣交該機構討論。對於上述事項家長和學生可以要求聽證。總之要還教育權於教育者,要制定具體明確的規矩和操作流程,公開公正,杜絕暗箱操作。要讓個人品行記錄可查閱制度提高其威懾力,要建立將功抵過的激勵機制達到把人教育轉化好的目的。要立法保護教育者依法行駛職責。所有這些措施和設想,其目的是保護孩子,不是害孩子。嚴厲措施下是一顆愛的心。主張放縱孩子然後用刑罰懲處孩子的才是對孩子的戕害和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