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諮詢】
我與單位的勞動合同於2018年3月份到期, 但公司無故不給我開具離職證明, 導致我難以尋找新的工作, 應該怎麼辦?
【律師答覆】
由於《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 為了避免用工風險, 很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入職時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因此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再就業的一個重要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可見,
因此, 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或者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這裡的損失, 主要指的是因為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無法及時重新擇業的工資收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