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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治理的新進展與新期待

■即將召開的黨的十九大, 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關鍵時期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會。

按照習近平總書記7·26重要講話精神, 這次大會不僅要面向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來“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 而且要“激勵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而努力”。 具體到社會治理領域, 就要把握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大方向, 創造社會活力與社會和諧的共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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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躍升

黨的十八大以來, 黨中央“解決了許多長期想解決而沒有解決的難題, 辦成了許多過去想辦而沒有辦成的大事”。 社會治理領域的重大進展, 首先體現在理論上和認識上。

2013年,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

社會領域此前經常使用的“社會管理”這一表述, 隨之調整為“社會治理”, 一字之差背後其實是認識上的翻天覆地。 “管”原意是一種玉做的六孔樂器, 管吹樂起, 眾人齊和, 典型的“一人指揮千軍萬馬”。 由此推之, 社會管理就是政府作為唯一的管理主體, 管理成千上萬的作為被管理物件的社會組織乃至數以億計的社會人。 “治”, 一方面, 是指修建高臺把水控制住;另一方面, 是指眾人搭台唱戲。 從詞義看, 社會治理既有防範和化解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含義, 也有動員最廣泛社會主體共同參與的含義。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社會領域改革的目標導向, 是“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 而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著眼點, 既包括“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

也包括“增強社會發展活力”。 這恰恰契合了社會治理上述兩方面的含義。 社會治理與社會管理相比, 最突出的進步就在於對社會活力的重視和促進, 新的內在要求會讓社會力量發揮出更大作用。

新的理論和認識並非僅僅停留在檔, 一方面上, 還扎扎實實體現在社會組織發展的實踐中。 黨的十八大以來, 各類社會組織均呈現出快速增長的發展態勢。 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 全國共有社會組織72.5萬個, 與2012年三季度末相比淨增25.4萬個、增幅高達54%;其中, 社會團體淨增8.5萬個、增幅33%, 民辦非企業單位淨增16.6萬個、增幅79%, 基金會增加了3000多個、數量翻了一番還多。

“現代政府, 共治社會”的新階段

大幅增長的社會組織一方面激發了社會活力,

也帶來了新的問題, 社會治理能力的提升變得更加迫切。 2014年, 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法律制度建設”, 強調要“加強社會組織立法, 規範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這為社會組織的發展乃至政社關係的調整, 確立了法治化方向。

過去5年來, 我們堅定不移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顯著增強了我們黨運用法律手段領導和治理國家的能力。 比如, 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對社會治理的保障、服務和促進作用”。

法治化是治理現代化的內在要求和必然選擇, 法律制度建設回答了通過什麼手段來理順政社關係的問題。

不過, 政府與社會力量在社會治理中是管理者與被管理物件的關係, 還是分工協作的夥伴關係?或者是其他什麼關係?這就引申出了社會治理的格局問題。

2015年的十八屆五中全會, 對“十三五”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進行了總體規劃部署, 明確了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新方向, 即“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 構建全民共建共用的社會治理格局”。 這一方面明晰了社會治理的方式, 另一方面回答了社會治理格局的問題。 過去過於宏觀、比較粗放的方式, 已經不適應新的社會形勢需要, 因此要精細化, 要全民共建共用, 即黨委政府與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共同推動、共同受益于社會治理。 與在新中國成立後第一個30年的“有政府, 無社會”、改革開放後第一個20年的“大政府, 小社會”,本世紀最初10年的“精簡政府,管理社會”相對照,中國社會治理格局所進入的這個嶄新的階段,可以稱之為“現代政府,共治社會”。

社會治理的現代化與法治化

即將召開的黨的十九大,不僅要面向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來“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要“激勵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而努力”,還要把握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大方向,創造社會活力與社會和諧的共贏局面。

從階段性任務來看,仍然需要給予社會力量更大的發展空間。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確保黨始終同人民想在一起、幹在一起”。

政府“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同時,社會組織“有針對性地辦小事”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草根力量的發展空間和希望在於,它能夠與官方力量形成必要的互補。

法治化是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政府精簡自身、簡政放權的過程中,騰出的空間和功能只要不違反法律,就可以讓社會力量來試試。有的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出現得較快,也應加強監管。二者不可偏廢。

社會發展到如今,很多訴求需要正式管道來表達和實現,否則可能引發不必要的問題。我們的社會需要緩衝地帶,各級政府需要給予社會更多的空間和職能,這將為政府換回更大餘地和潛能。當然,通過法律手段來規範社會主體的行為並打擊違法活動,也是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內在要求。

精細治理永遠在路上

社會需求千差萬別,治理的方式也不能千篇一律和“一刀切”。筆者2013年隨團到美國加州考察保障房建設,發現該州充分考慮到被保障物件的個性化特徵,不太突出收入指標——我國目前的幾類常見保障性住房,主要是從申請人及其家庭的收入指標來考量,而且不同保障房源的申請條件的差異是非常模糊的,或許可以從他山之石中借鑒一些經驗。

筆者在加州實地看到的保障房,有的提供給沒有勞動能力的流浪漢,包括一張床、一床被、一個存放物品的櫃子、一片供休息和簡單娛樂的公共區域;有的提供給有勞動能力的無家可歸者(Homeless),不管收入如何,只要沒有房子、工作就可以申請,但必須接受培訓和介紹的工作崗位,其硬體條件很像簡易旅社;有的提供給老年人,是酒店式公寓,帶游泳池等設施,有專門的救生員,這類房源只能是老年人和直接照護者才能居住;有的提供給單親媽媽,考慮到孩子會受到父母離異的負面影響、應該得到更好照顧,這類住房通常是別墅式的,幾家人一起居住,有專業社工每天上門幫扶,這類單親家庭的媽媽必須每週完成固定時間的社區志願服務……

這些保障性住房,從硬體建設到運營管理,幾乎都由社會組織來實施主要委託協力廠商機構對其績效進行評估並據此進行補貼,最高可補貼和彌補成本的90%以上。不同房源保障的人群類型也是不同的,評估標準的側重點對治理的精細化提出了很高要求。而從社會需求出發的政策設計,動員社會力量共同管理和服務的行動邏輯,使得精細治理得以落地。

在共同治理的新格局和精細治理的新方式下,還需要進一步構建起有利於政府與社會力量分工協作、發揮各自比較優勢的制度框架,在法治的軌道上發展社會組織,加強基層自治,暢通公民參與,滿足多元需求,真正使社會治理符合現代化的方向,符合廣大人民的期待。

責編:黃易清

小社會”,本世紀最初10年的“精簡政府,管理社會”相對照,中國社會治理格局所進入的這個嶄新的階段,可以稱之為“現代政府,共治社會”。

社會治理的現代化與法治化

即將召開的黨的十九大,不僅要面向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來“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要“激勵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而努力”,還要把握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大方向,創造社會活力與社會和諧的共贏局面。

從階段性任務來看,仍然需要給予社會力量更大的發展空間。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確保黨始終同人民想在一起、幹在一起”。

政府“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同時,社會組織“有針對性地辦小事”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草根力量的發展空間和希望在於,它能夠與官方力量形成必要的互補。

法治化是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政府精簡自身、簡政放權的過程中,騰出的空間和功能只要不違反法律,就可以讓社會力量來試試。有的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出現得較快,也應加強監管。二者不可偏廢。

社會發展到如今,很多訴求需要正式管道來表達和實現,否則可能引發不必要的問題。我們的社會需要緩衝地帶,各級政府需要給予社會更多的空間和職能,這將為政府換回更大餘地和潛能。當然,通過法律手段來規範社會主體的行為並打擊違法活動,也是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內在要求。

精細治理永遠在路上

社會需求千差萬別,治理的方式也不能千篇一律和“一刀切”。筆者2013年隨團到美國加州考察保障房建設,發現該州充分考慮到被保障物件的個性化特徵,不太突出收入指標——我國目前的幾類常見保障性住房,主要是從申請人及其家庭的收入指標來考量,而且不同保障房源的申請條件的差異是非常模糊的,或許可以從他山之石中借鑒一些經驗。

筆者在加州實地看到的保障房,有的提供給沒有勞動能力的流浪漢,包括一張床、一床被、一個存放物品的櫃子、一片供休息和簡單娛樂的公共區域;有的提供給有勞動能力的無家可歸者(Homeless),不管收入如何,只要沒有房子、工作就可以申請,但必須接受培訓和介紹的工作崗位,其硬體條件很像簡易旅社;有的提供給老年人,是酒店式公寓,帶游泳池等設施,有專門的救生員,這類房源只能是老年人和直接照護者才能居住;有的提供給單親媽媽,考慮到孩子會受到父母離異的負面影響、應該得到更好照顧,這類住房通常是別墅式的,幾家人一起居住,有專業社工每天上門幫扶,這類單親家庭的媽媽必須每週完成固定時間的社區志願服務……

這些保障性住房,從硬體建設到運營管理,幾乎都由社會組織來實施主要委託協力廠商機構對其績效進行評估並據此進行補貼,最高可補貼和彌補成本的90%以上。不同房源保障的人群類型也是不同的,評估標準的側重點對治理的精細化提出了很高要求。而從社會需求出發的政策設計,動員社會力量共同管理和服務的行動邏輯,使得精細治理得以落地。

在共同治理的新格局和精細治理的新方式下,還需要進一步構建起有利於政府與社會力量分工協作、發揮各自比較優勢的制度框架,在法治的軌道上發展社會組織,加強基層自治,暢通公民參與,滿足多元需求,真正使社會治理符合現代化的方向,符合廣大人民的期待。

責編:黃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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