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騎摩托撞傷了自己, 為何自己還要被判刑?答案是醉駕。 2016年11月17日, 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刑庭在該縣縣城紫金街道小城社區公開審理王某危險駕駛罪一案,
2015年5月3日晚10時許, 家住西峽縣五裡橋鎮楊崗村的王某, 酒後駕駛無牌摩托車, 沿312國道西峽段自西向東行至五裡橋鎮, 與臨時停放的一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尾部碰撞, 導致王某受傷, 兩車受損。 經鑒定, 當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9.14mg/100ml, 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王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半掛車司機負次要責任。 這場事故造成王某重型顱腦損傷、頸椎損傷、胸腹部閉合性骨折等多處損傷。
考慮到王某因事故受傷, 行動不便, 西峽縣法院刑庭的法官決定到王某所在的社區大院對該案巡迴審判。 在樓前掛上“西峽縣人民法院刑事巡迴法庭”的條幅,
“看來傷得不輕啊, 話都說不了了, 酒是害人精啊!”有旁聽群眾議論說。 庭審中, 王某因身體狀況不能正常說話, 只能用點頭或搖頭, 回答公訴人、法官的提問, 給審判工作帶來極大難度。 主審法官考慮到王某的實際狀況, 為他找來較為舒適的座椅, 由他的妻子在旁邊照顧。
“這批社區矯正人員中有一部分就是因為酒駕或交通肇事被判緩刑的, 今天通知過來旁聽就是給他們再敲敲警鐘, 普普法。 ”旁聽人群中, 還有家住小城社區的30名社區矯正人員,
“你說你喝了酒還騎啥摩托, 把自己傷成這樣不說, 還要被判刑, 讓我們娘幾個可咋活?!”庭審中, 王某的妻子望著丈夫責問說。 而王某的眼中一直掛著淚。
法庭經合議後認為, 王某的行為雖然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但考慮到其在事故中僅造成自身受到損傷並未傷及他人,
“只要在醉酒狀態下開車, 就已經將危險給了他人和社會, 就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並不要求一定要給他人造成傷害。 ”主審法官李穎博當場向群眾普法說, 本案中, 王某醉酒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自身重傷, 可以說已經為自身的違法行為付出了慘痛代價, 但決不能因此而沖抵法律對其違法行為的懲戒。 李穎博提醒說, 酒駕害人害已, 違法犯罪, 慘痛教訓歷歷在目, 希望大家一定要珍愛生命, 遠離酒駕。
點評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 危險駕駛罪中的機動車不限於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