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發展改革局
關於降低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
任發改〔2017〕85號
華港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及各天然氣經營企業:
根據《河北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的通知》(冀價管〔2017〕125號)檔精神, 參照周邊城市調價情況, 結合我市實際,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 決定對居民用天然氣第三檔銷售價格進行調整, 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氣量階梯基數及價格
(一)第一檔氣量及氣價:
非採暖戶標準每年每戶300立方米;
採暖戶標準每年每戶1800立方米;
執行居民用氣基本氣價每立方米2.4元。
(二)第二檔氣量及氣價:
非採暖戶標準每年每戶301立方米至400立方米;
採暖戶標準每年每戶1801立方米至2100立方米;
價格水準與第一檔氣價保持1.2倍的比價, 每立方米2.88元。
(三)第三檔氣量及氣價:
非採暖戶超出401立方米以後部分;
採暖戶超出2101立方米以後部分;
價格水準與第一檔氣價保持1.5倍的比價, 最高氣價不超過非居民用氣價, 暫執行每立方米3.14元。
二、學校、醫院、養老福利機構用氣價格
學校、醫院、養老福利機構氣價每立方米2.6元。
三、低保戶和特困戶家庭按照居民第一檔氣價水準執行, 即每立方米2.4元。
四、計價週期和計量
階梯氣價以年為週期確定, 用氣量不跨年度結算。 以住宅為單位核算居民使用者用氣量, 一個房產證明對應一個居民戶。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任丘市發展改革局《關於調整我市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通知》(任發改〔2017〕13號)同時廢止。
任丘市發展改革局
2017年9月18日
任丘市發展改革局
關於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
任發改〔2017〕83號
華港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及各天然氣經營企業:
根據《河北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的通知》(冀價管〔2017〕125號)檔精神, 參照周邊城市調價情況, 結合我市實際,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 對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進行調整, 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
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由現行中准價格2.86元/立方米, 並可上下浮動14%, 調整為中准價格2.75元/立方米,
二、天然氣經營企業要認真落實檔精神, 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 標示天然氣的品質、計價單位、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分類用戶用氣價格)。 同時, 加強對管網等基礎設施的維護, 定期核准計量表、保證燃氣品質、壓力、計量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加強經營管理, 提高服務水準, 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任丘市發展改革局《關於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任發改〔2015〕220號)同時廢止。
任丘市發展改革局
2017年9月18日
任丘市發展改革局
關於降低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
任發改〔2017〕84號
華港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及各天然氣經營企業:
根據《河北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的通知》(冀價管〔2017〕125號)檔精神, 參照周邊城市調價情況, 結合我市實際,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 決定對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進行調整, 由每立方米3.46元下調到3.34元。
天然氣經營企業要認真落實檔精神, 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標示天然氣的品質、計價單位、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分類用戶用氣價格)。同時,加強對管網等基礎設施的維護,定期核准計量表、保證燃氣品質、壓力、計量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加強經營管理,提高服務水準,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本通知自2017年9月20日起執行。任丘市發展改革局關於我市參照執行滄州市發改委的《關於降低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的通知(任發改〔2015〕221號)同時廢止。
任丘市發展改革局
2017年9月18日
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標示天然氣的品質、計價單位、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分類用戶用氣價格)。同時,加強對管網等基礎設施的維護,定期核准計量表、保證燃氣品質、壓力、計量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加強經營管理,提高服務水準,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本通知自2017年9月20日起執行。任丘市發展改革局關於我市參照執行滄州市發改委的《關於降低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的通知(任發改〔2015〕221號)同時廢止。
任丘市發展改革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