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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這些行政訴訟司法解釋廢止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第十二批)的決定》, 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藥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對僅有一次盜竊行為的公民實施勞動教養問題的答覆》等15件有關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這15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為1988年至2013年期間發佈, 其中13件為答覆, 2件為復函。

根據決定, 這些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從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適用, 但過去依據或參照這些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當事人對廢止決定公佈前的行政行為不服, 在決定公佈後提起行政訴訟或者進入再審程式的, 除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與當時有效的法律相抵觸外, 人民法院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作出裁判。

最高法行政庭負責人就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答記者問

記者:請簡要介紹一下決定出臺的背景。

答:為了保證法律統一正確適用, 自1994年起, 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分十一批廢止了832件司法解釋, 對統一司法標準、維護法律權威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 習近平總書記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明確提出要“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工作, 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為落實指示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 對1988年至2013年期間單獨發佈的有關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進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工作是專門首次針對行政審判有關實體和程式方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進行清理。

多年來,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 這些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在彌補立法的滯後性、細化法律一般規定、規範行政訴訟程式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是我國行政訴訟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然而,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法律法規立、改、廢進程的加快, 一些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相繼出現與現行法律規定不一致或者解釋物件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繼續保留其效力, 會造成法律適用不統一的問題, 影響裁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因此, 對其中調整物件已經消失, 法律已經修改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調整, 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 有必要明確予以廢止。

記者:對納入清理範圍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予以廢止和保留的標準是什麼?

答:清理工作恪守合法、及時和審慎原則, 立足審判實際, 對那些超越法律規定範圍、違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 法律已經修改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調整, 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明確予以廢止;對那些符合法律規定、對司法實踐仍有指導意義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 決定保留繼續適用, 以明確裁判依據, 統一裁判尺度。

記者:納入本次清理工作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範圍如何確定?最終清理成果如何?

答:納入本次清理工作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 時間範圍為自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正式建立時起, 截至2013年底;內容範圍界定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1949-2013)》中行政類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中關於司法解釋廢止相關程式的規定, 對彙編中行政類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質檔進行梳理, 建立台賬、多輪論證, 提出初步研究意見, 並在先後徵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後, 研究提出廢除15件的意見,最終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記者:決定對於已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的法律適用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決定予以廢止的15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自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或參照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所依據的法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已經作出修改,那麼自該法律修改後,如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與修改後的法律相衝突,當然就不能再予以適用。例如1992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藥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覆》,其就與2001年修訂並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衝突,其就不應當再予以適用。

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提出“建議對當事人在廢止決定公佈前產生的行政糾紛,決定公佈後提起行政訴訟的,是否可以依據已經廢止的答覆審理問題,予以明確”的建議。經研究論證,對該情形專門作出規定,即當事人對廢止決定公佈前的行政行為不服,在決定公佈後提起行政訴訟或進入再審程式的,除相關司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性質檔與當時有效的法律相抵觸外,人民法院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性質檔作出裁判。

編輯: 王佳茹 劉海濱 路雙英

研究提出廢除15件的意見,最終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記者:決定對於已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的法律適用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決定予以廢止的15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自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或參照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所依據的法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已經作出修改,那麼自該法律修改後,如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與修改後的法律相衝突,當然就不能再予以適用。例如1992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藥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覆》,其就與2001年修訂並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衝突,其就不應當再予以適用。

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提出“建議對當事人在廢止決定公佈前產生的行政糾紛,決定公佈後提起行政訴訟的,是否可以依據已經廢止的答覆審理問題,予以明確”的建議。經研究論證,對該情形專門作出規定,即當事人對廢止決定公佈前的行政行為不服,在決定公佈後提起行政訴訟或進入再審程式的,除相關司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性質檔與當時有效的法律相抵觸外,人民法院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性質檔作出裁判。

編輯: 王佳茹 劉海濱 路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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