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中, 特別是民事案件經濟糾紛, 判決生效就會涉及到財產的執行問題, 那部分的財產可以被強制執行, 那部分財產可以被保留。
1、被這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傢俱、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申請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費用。
3、被申請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
5、被申請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申請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條約”、協定、國際法、等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可能會有人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是我要說的是只要被申請執行人沒有承擔刑責, 就有最基本的生存權利, 應該得到法律的合理保護。 如果想要獲得更多的法律諮詢請添加pzm2008911。
離婚時,
這幾類財產不再被平分(建議收藏)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是否要雙方共同償還?
2017新強制執行法,
保全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如何擔保?
2017新強制執行法,
訴訟保全的適用確保被申請執行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