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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強制執法,被申請執行人這些財產不會被查封、扣押、凍結

法律實務中, 特別是民事案件經濟糾紛, 判決生效就會涉及到財產的執行問題, 那部分的財產可以被強制執行, 那部分財產可以被保留。

相信很多人都不太瞭解今天推送的內容是簡單的闡述一下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被這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傢俱、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申請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費用。

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申請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

5、被申請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申請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條約”、協定、國際法、等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可能會有人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是我要說的是只要被申請執行人沒有承擔刑責, 就有最基本的生存權利, 應該得到法律的合理保護。 如果想要獲得更多的法律諮詢請添加pzm200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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