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域統一電力市場與區域共同電力市場
目前, 我國建設的區域電力市場主要分為兩類, 即區域統一電力市場和區域共同電力市場。 所謂區域統一電力市場是指:在這類電力市場中, 區域市場擔負了對區域內各個市場主體的電力交易和電力平衡。 目前東北電力市場屬於統一電力市場。 區域統一電力市場是市場競爭更加完全的市場。 眾所周知, 建設區域電力市場的目的就是要在政企分開、廠網分開的基礎上, 在發電環節引入競爭機制, 打破省間壁壘, 實現區域內的資源優化配置, 並為更大範圍的資源優化配置創造條件。
所謂區域共同電力市場, 其基本特點是在原省為實體的管理基礎上的逐步改進, 各省電網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組織本省的電力交易, 並通過區域市場, 出售剩餘的電力/電量或者購買外省相對便宜的電力/電量。 前面介紹的三個試點區域中, 華東電力市場和南方電力市場均屬於區域共同電力市場模式。 區域共同電力市場的市場競爭通常受到省際間的限制, 故不及統一電力市場充分。
為何在我國電力市場的建設中需要採用兩種類型的區域電力市場, 主要是因為我國的不同區域內, 各省市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程度不同, 省間壁壘高低不同。
然而, 必須注意的是, 建立區域電力市場的原因並不只是省間功率交換、優化資源配置的需要。 更重要的是在發電環節組織有效的競爭。 促使企業轉變經營機制、降低成本提高雙效, 推動電價形成機制的改革。 因此。 建立區域統一電力市場是改革的基本目標。 因此, 我國目前電力市場建設中有些區域採取區域共同電力市場模式, 只是基於現有區域的客觀條件所選擇的過度, 最終目標仍然是區域統一電力市場。
2.區域共同市場的組織形式
區域共同市場有多種組織形式, 如:
(1)省公司之間協商簽訂電力/電量交易合約, 送電省在省內市場中將省內負荷與省外負荷相加,
(2)對於電力資源富餘的省, 省公司組織省內市場交易, 然後組織省內發電廠參加省外市場的競爭, 由省公司代理, 形成集中報價曲線參與省外市場競爭;
(3)區域內每個省市提供一定比率的負荷作為區域電力市場的競爭負荷, 區域內發電廠直接競爭這部分電力/電量, 由區域交易中心形成區域電力/電量的交易計畫, 由省公司形成省內交易計畫, 省公司綜合兩個計畫組織執行;
(4)要求區域內各省市開放一定比率的市場份額, 組織區域電力市場的競價空間, 由各省電網公司在市場上競價賣電, 省電網公司負責從本省市發電廠購電;等等。
從市場中電力收購者組成來看,
①發電廠的電力都出售給省公司, 是否向外省售電、從省內市場採購多少電力/電量都由省公司決策, 即將省內市場和省外市場結合在一起;
②發電廠可參與的市場被明確劃分為省內市場和區域市場, 省內市場的電力/電量由省公司採購用以滿足本地負荷;區域市場的電力/電量由區域公司採購或者省公司代理採購, 用於滿足全區域內的負荷, 即分開組織省內市場和省外市場。
上述第(1)、(4)種模式屬於類型①, 第(2)、(3)種模式屬於類型②。
3.區域共同市場的特點分析
在區域共同市場中, 在發電側電力市場階段, 由於省公司必須採購足額電力/電量以滿足負荷需求, 而使用者沒有參與市場競爭, 用電價格相對固定,因此,相對來說,省內市場需求缺乏價格彈性;相反,跨省的電力市場富有價格彈性,因為省公司從外省購電時,一般具有更多的選擇:若某省外送電的報價過高,購電省公司可以選擇其他省公司的電力/電量,或者從本省的發電廠收購。另外區域市場的集中度小於省市場的集中度。因此發電廠在省內市場的市場力將顯著大於在區域市場的市場力。
如果省內市場和省外市場分開組織,由於發電廠在省內和區域市場中市場力的差別,發電廠將儘量在省內回收所有成本,甚至牟取超額利潤;在區域市場中,競爭激烈時,發電廠將願意以略高於電量成本的價格參與競爭。這種情況下,外送電價格可能低於內部採購價格,導致成本轉移,即,外送電地區電價上升,購電地區電價下降。出現這種情況時,雖然部分達到了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但是雙方使用者並沒有平等享受資源優化配置帶來的效益。省內市場需求缺乏價格彈性,使得發電廠在省內市場有更多的投機機會。
在我國,東北區域電力市場是將國家電網公司、東北電網公司和各省公司關係明確為“母子關係”。即改革初期,東北電網公司是國家電網公司的子公司,省公司是東北電網公司的子公司,按區域統一設計電力市場,省際之間相互開發電力市場,實施區域優化調度,一步到位。從統一電力市場的交易、調度和結算功能出發,在東北區域電力市場設立交易中心,省級不設交易中心,但可以設置結算中心。實行全網統一交易、調度、分級結算。
而華東和南方電力市場的特點是:實行競爭電量的區域統一競價、分省結算和調度,這樣便於處理好大區資源優化配置與電網分級調度和各省獨立銷售電價的關係。
(本文出自 電力市場觀察)
用電價格相對固定,因此,相對來說,省內市場需求缺乏價格彈性;相反,跨省的電力市場富有價格彈性,因為省公司從外省購電時,一般具有更多的選擇:若某省外送電的報價過高,購電省公司可以選擇其他省公司的電力/電量,或者從本省的發電廠收購。另外區域市場的集中度小於省市場的集中度。因此發電廠在省內市場的市場力將顯著大於在區域市場的市場力。如果省內市場和省外市場分開組織,由於發電廠在省內和區域市場中市場力的差別,發電廠將儘量在省內回收所有成本,甚至牟取超額利潤;在區域市場中,競爭激烈時,發電廠將願意以略高於電量成本的價格參與競爭。這種情況下,外送電價格可能低於內部採購價格,導致成本轉移,即,外送電地區電價上升,購電地區電價下降。出現這種情況時,雖然部分達到了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但是雙方使用者並沒有平等享受資源優化配置帶來的效益。省內市場需求缺乏價格彈性,使得發電廠在省內市場有更多的投機機會。
在我國,東北區域電力市場是將國家電網公司、東北電網公司和各省公司關係明確為“母子關係”。即改革初期,東北電網公司是國家電網公司的子公司,省公司是東北電網公司的子公司,按區域統一設計電力市場,省際之間相互開發電力市場,實施區域優化調度,一步到位。從統一電力市場的交易、調度和結算功能出發,在東北區域電力市場設立交易中心,省級不設交易中心,但可以設置結算中心。實行全網統一交易、調度、分級結算。
而華東和南方電力市場的特點是:實行競爭電量的區域統一競價、分省結算和調度,這樣便於處理好大區資源優化配置與電網分級調度和各省獨立銷售電價的關係。
(本文出自 電力市場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