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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學生校外溺亡 學校安全制度執行不到位賠償四萬餘元

一起小學生校外溺亡事件, 父母將學校起訴至法院, 要求校方賠償27萬餘元。 近日,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在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後作出了相應判決。

放學擅自結伴下河游泳溺亡

父母索賠27萬余元賠償金

2017年4月12日, 梁某某在裡雍鎮某小學吃過午餐後並未回家, 而是與同校同學銀某某、黃某某到距離學校約兩公里的一小河內游泳。

約12時30分, 該小學覃老師接到學生家長電話, 稱小河邊有一套小孩衣服, 但未見小孩, 覃老師即組織學校老師前往尋找, 同時通過黃某某瞭解到是梁某某溺水, 遂與梁某某家長聯繫, 後在小河邊打撈到梁某某, 很快派出所民警及醫院救護人員趕到現場, 醫院確認梁某某已溺水死亡。

事故發生後, 死者家長要求學校賠償, 學校認為其並無過錯無需賠償。

2017年6月28日, 梁某某的父母向柳江區人民法院起訴, 要求裡雍鎮某小學支付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各項賠償總計27萬餘元。

2017年7月25日, 柳江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 梁某某的父母認為, 自己在家忙於務農, 中午不能到學校接孩子回家, 而是讓梁某某在學校吃完午飯後待在學校。 所以, 學校對梁某某擅自離開學校外出游泳致溺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應承擔相應責任並做出賠償。

學校對梁某某父母的主張不予認可, 辯稱學校已對學校管理規定通過書面和口頭形式向家長及學生進行告知, 同時學校並非寄宿制學校, 沒有中午休息的條件, 梁某某中午亦沒有留校託管, 中午午餐後理應由家長接回家, 下午再送來學校上課, 學校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學校存在管理過失賠償四萬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 裡雍鎮某小學在節假日、寒暑假的告家長書及日常教育活動中以書面和口頭的形式對各項安全制度向學生實施教育、向家長進行告知, 並對家長接送學生等事項進行了規定和要求, 已盡到安全日常教育的義務。 該案雖案發時間和地點均不在學校的管理職責範圍內,

但梁某某僅系年滿八周歲的二年級學生, 依據該校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低年級學生需要家長接送方可離校。 但該校未能嚴格執行其自身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未有家長接送的情況下, 讓梁某某自行離校, 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過錯, 應對梁某某溺水死亡的結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而二原告作為梁某某的家長, 住所距學校僅約兩公里, 作為學校所在地長期生活的村民, 不可能對該小學不具備午休條件的非寄宿制學校毫不知情。

庭審中, 二原告稱梁某某平時中午午休均在學校玩耍、休息, 從未回家, 且梁某某在校經常不遵守紀律, 並曾經中午私自到河邊玩耍游泳,

可見二原告疏于對梁某某在非學校教學時間的教育管理, 是導致本次溺亡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裡雍鎮某小學對梁某某的溺水死亡事件承擔15%的責任, 二原告及梁某某自行承擔85%的責任。 由被告裡雍鎮某小學賠償原告梁某、黃某各項損失合計40595元。

編輯|隔壁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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