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高校“禁外賣”的通知引起爭議。
該校在通知內容中要求,
學生在校園內一律不得使用一次性餐盒、塑膠袋、塑膠盒、紙袋、紙杯,
並禁止叫外賣,
一經發現,
按學工處規定進行處罰。
同時,
也嚴禁校外外賣進入學校,
一經發現沒收違規物品、扣留交通工具並給予處罰。
校方表示該管制措施主要是為了保護環境,
減少白色污染,
並提高學生的環保意識。
對於是否能起到上述效果暫且不論,
單就校方的這個通知來看,
顯然是沒有經過學校的法務部門或法律顧問審核的。
整個通知的內容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就是違法。
在作者之前《高校常見侵權案例解讀》一文中列舉了部分情況,
今天就外賣的問題再來詳細談談這個問題。
二、對送外賣進行處罰。
侵犯了送外賣者的所有權。
高校長期以為有一種錯誤思維就是將自己視為行政機關,
在高校的對內對外行政管理上行使本來只有執法機關享有的行政處罰權,
比如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
首先我們要清楚的認識到高校的性質是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高校除了依據法律法規可以對學生進行行政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外,
並不享有行政處罰權。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受委託的組織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事實上,
高校並沒有獲得授權。
其次,
退一萬步講,
即使高校有行政處罰權,
根據行政處罰程式,
高校必須先進行調查,
根據法律來認定外賣的交通工具與物品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
顯然上述工具與物品不存在任何違法性。
因此高校一旦實施上述違法行為,
侵犯的是送外賣者的所有權,
外賣者及其所在單位可以以此為由要求學校返還上述財物。
高校禁外賣的行為帶給我們的思考是在大學生乃至全社會法律意識普遍增強的情況下,
高校應當轉變現在的行政管理思維,
不能再使用簡單粗暴的管理辦法進行高校管理,
而應當加強依法治校,
逐步建立健全高校法律顧問制度,
確保在法律框架下管理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