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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須知:這四種情況下違約方需承擔過錯責任!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 出現違約的情況屬於很普遍的一種情況, 一旦出現違約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但是如果是屬於過錯責任, 即使違約方有違約事實, 但是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 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在實踐中非違約方想要證明是違約方存在過錯的, 必須滿足四個條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行為的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有過錯。

如果無法證明存在因果關係還有主觀上存在過錯的, 守約方就難以舉證確定對方存在過錯從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過錯責任能在很大程度上免除了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因此採取過錯責任的合同並不多, 一般就如下四種:

(一)贈與合同。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 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客運合同。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 承運人有過錯的,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保管合同。 保管期間,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 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保管是無償的, 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 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倉儲合同。

儲存期間,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 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 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上面所說的合同違約方還必須具有過錯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其他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排除了不可抗力外, 一般情況下都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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