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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以後辭職一定時間內 不得受聘原管轄範圍企業

公務員辭職後, “再就業”就不受限制嗎?答案是“NO!”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 規定公務員辭職時, 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 辭職後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受聘于原管轄範圍內的企業, 等等。 如果違反規定, 不管是個人還是相關企業, 都將受到懲罰。

意見提到, 其所規範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 是指公務員根據本人意願提出辭去公職, 經批准依法解除公務員身份, 到國有企事業以外的單位就業或自主創業。

意見規定, 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 辭去公職後3年內, 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仲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 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辭去公職後2年內, 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仲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 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原任職務”或“原工作業務”, 一般應包括辭去公職前3年內擔任過的職務或從事過的工作業務。

意見規定,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是否違反上述規定, 由其原單位認定。

意見還規定、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當如實報告從業去向,

簽署承諾書, 對遵守從業限制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以及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等作出承諾。

意見提到, 建立健全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 經批准同意辭去公職的公務員, 由原單位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公務員主管部門通過專項檢查、接受信訪舉報、瞭解輿情報導等方式, 對各單位落實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規定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對未按照規定審批, 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備案、瞭解核實等職責, 導致辭去公職人員違規從業的, 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對相關負責人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 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意見提到, 本意見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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