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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瞭解了消費幸福指數後,購物再也不心塞了!

砍價可以說是每一個人必備的經濟行為。 不管是在什麼樣的市場上, 我們都會聽到—些人為某一件心儀的商品進行砍價, 爭取自己的最理性的價位,

滿足自己的消費剩餘。 這也引出了經濟學中的消費者剩餘。

其實, 消費者願意出的最高價格並不一定等於供求雙方決定的市場價格。 也因此,消費者剩餘可以用下列公式來表示:

消費者剩餘=買者的評價-買者的實際支付

需要指出的是,消費剩餘在經濟生活總是在無時無刻地發生著。

就以買電腦為例。 雖然都知道某直銷公司的筆記本品質和性能不錯, 不過,願意支付的價格是有差異的, 小萌願意出9 000元的價格買下聯想電腦;小陳願意出8 700元;小鄭願意出8 300元;小李只願意出8 000元成交。 假如現在該公司就只有1台筆記型電腦可賣, 由4位買者競價, 最後的勝出者肯定是小萌, 當他以8 750元買到這台電腦的時候,他的額外收益是多少呢?比起他願意出的9 000元,

他還得到了250元的“消費者剩餘”。

假如現在有4台聯想電腦出售, 為了使事情簡單化, 就統一以8 000元的相同價格賣出, 結果會是怎樣的呢?我們可以發現, 除了小李沒有得到消費者剩餘之外, 其他幾個人都不同程度地獲得了消費者剩餘。 其中最多的當然是小萌, 他獲得了1000元的消費者剩餘, 小陳獲得了700元的消費者剩餘, 就連小鄭也獲得了300元的消費者剩餘。 這樣算來,4台聯想筆記型電腦的消費者剩餘之和是2 000元。 實際上小李雖然沒有獲得消費者剩餘,也並沒有覺得自己吃虧, 因為他沒有以高於自己願意的價格去支付昀買。

其實, 從經濟學上來講, 產生差額的原因在於:除最後一單位外,

該商品用貨幣表示的邊際效用(以美元表示)都大於其價格。 簡單地說, 就是買者賣者都希望從市場活動中獲得收益:一個叫“消費者剩餘”, 一個叫“生產者剩餘”, 而這兩者相加, 稱為“市場總剩餘”。

由於社會經濟行為主體分為生產者和消費者兩類, 而消費者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是由現代社會分工體系引發並決定的, 所以消費者權益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和必然產物。 經濟學家豪斯曼認為,社會利益主要由消費者利益決定。

從經濟學意義上來說, 保護消費者權益就集中體現在增加消費者剩餘方面。 歐盟《羅馬條約》中, 假定消費者是條約所要實現的經濟目標的最終受益者, 說明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消費者主權的經濟。

這是因為,市場經濟是平等競爭、等價交換的經濟;同時市場經濟是消費需求導向型經濟。 也因此, 在市場經濟中, 消費者是產品消費的主體, 而廠商要想獲得利潤,就必須滿足消費者的品質價格和需求, 而需要指出的是, 消費者剩餘是其中的關鍵因素之一。 那麼。 知道了這一點, 很多商家自然會下一番工夫, 儘量讓消費者剩餘為正數, 從而讓自己獲得更多的利潤。

市場經濟意味著買賣雙方交易的價格差, 這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 通常來講, 賣方市場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而買方市場追求消費者剰余價值的最大化。 它們是市場經濟向前發展的一個重要推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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