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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歷朝歷代為了肅清吏治也是花樣百出、費盡心機了!

因為人本身存在的劣根性, 大概從有官員這個稱呼開始, 貪官也同時出現。 利用自己手中的職權, 謀取私利, 危害百姓的利益。 這樣的人, 發現一個便是過街老鼠的下場。

為了保證政治清明, 吏治廉潔, 歷朝歷代可謂是各出奇招。

早在堯舜時期, 反腐觀念就已經形成。 黃帝教育自己的兒子, 要“為民父母”。 舜帝制定官員考核制度, 每三年對部落首領選出的公職人員進行考核。 清正廉明的升遷, 反之降級。

商朝之時, 出現專門約束官員的反腐敗措施, 謂之“三風十愆”。 三風:巫風、淫風、亂風。 十愆三風的具體表現, 包括:舞、歌(隨意在宮中舞蹈, 在官府等地放歌)、貨、色、遊、畋(貪財好色, 沉迷狩獵遊樂)、侮聖言、逆忠直、遠耆德、比頑童(無視聖人之言, 拒絕忠直勸諫、疏遠德高望重的長者, 親近小人)。

但凡涉及“三風十愆”的, 都要接受懲罰。 商朝的懲罰, 不僅僅是物質身體上的, 還包括精神上的。

涉及這個罪行的官員, 臉上會被刺字塗墨, 廣而告之。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 就有了專門監視考察官員的監察官。 上到中央, 下到地方, 不僅在政治上、經濟上、道德上考核監察。 而且就連對父母不孝, 無視中央政策, 甚至上下班不準時等都在監察範圍之內。

秦朝的法律, 是眾所周知的嚴苛。 自然對於反腐工作和貪官的處罰, 也十分有力。 在秦朝制定了反腐敗的專項法律, 包括《為吏之道》等。 在法律層面上, 提出了良吏、惡吏的“五善”、“五失”的考核標準。 五善:忠信敬上、清廉無謗、舉事審當、喜為善行;恭敬多讓。

處罰也十分嚴格, 就算貪污了一個銅錢, 也會受到臉上刺字的懲罰。 法律要求的不做, 法律要求做的不做, 都會受到懲罰。

秦朝設立的國家三個政權機關之一御史大夫, 就是監察機構的最高長官。 秦朝的監察, 從中央到地方, 縱向橫向, 監察嚴格。 除此之外, 秦朝對於官員貪污實行連坐法。 “任人而所任不善者, 各以其罪罪之”, 官員犯法, 推薦他的官員也要受到懲罰。

漢朝則完善了官員考核制度, 形成《上計律》, 《考功課吏法》為核心的考績制度。 但凡有查到貪污的官員, 不僅要拉到集市上公開處置, 其後子孫三代都不能為官吏。

漢朝還首創官員回避制度, 當然當時叫“三互法”。 本地人不得為本地長官, 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監臨,

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地為官。 漢宣帝時期, 還有最早的群眾舉報箱, 積極鼓勵百姓投訴舉報。

唐朝之時起, 正七品官但凡受賄達到一個月的工資, 或者將近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就要被絞殺。 受賄相當於一尺絹的, 要判處杖刑一百, 十五匹判處絞刑。

同時規定,官員不得在管轄範圍內接受百姓饋贈,更不能向百姓借貸,或者差使人做事。這一點從根本上防止了官員,向百姓吃喝拿,敲詐勒索之事。

唐朝的監察官員,開始實行兩年一換,防止因為監察官員在任地待的久了,與當地官員有情而徇私枉法。

明朝《大明律》對貪官污吏同樣十分苛刻,而且處罰的力度也十分之大,刑罰嚴苛。連坐制度進一步加強,官員犯法,主官連坐,祖輩犯法,子孫連坐。對貪官污吏,實行族誅、淩遲、極刑、梟令、斷手、刖足、閹割、剝指、剁趾、墨面、文身等等大刑。

最有特點的是,明朝允許民眾將害民惡吏"綁縛赴京治罪",各級官府"敢有阻攔者,全家族誅"。

清朝對官員實行一年一考,三考一滿。同時還有火耗養廉的養廉銀制度,希望以高工資杜絕官員貪污。

歷朝歷代為了反腐可謂費盡心思,各出奇招!

同時規定,官員不得在管轄範圍內接受百姓饋贈,更不能向百姓借貸,或者差使人做事。這一點從根本上防止了官員,向百姓吃喝拿,敲詐勒索之事。

唐朝的監察官員,開始實行兩年一換,防止因為監察官員在任地待的久了,與當地官員有情而徇私枉法。

明朝《大明律》對貪官污吏同樣十分苛刻,而且處罰的力度也十分之大,刑罰嚴苛。連坐制度進一步加強,官員犯法,主官連坐,祖輩犯法,子孫連坐。對貪官污吏,實行族誅、淩遲、極刑、梟令、斷手、刖足、閹割、剝指、剁趾、墨面、文身等等大刑。

最有特點的是,明朝允許民眾將害民惡吏"綁縛赴京治罪",各級官府"敢有阻攔者,全家族誅"。

清朝對官員實行一年一考,三考一滿。同時還有火耗養廉的養廉銀制度,希望以高工資杜絕官員貪污。

歷朝歷代為了反腐可謂費盡心思,各出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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