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行為時有發生, 然而出借不當則會引火上身。 近日, 廣德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借車人“毒駕”撞死人, 法院判定車主亦承擔責任。
2015年6月25日, 熊某吸食“冰毒”後駕駛小轎車途經廣德縣某鎮某村一路口處, 撞上金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 金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經廣德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 熊某負主要責任, 金某負次要責任。 經查明, 該轎車系朱某出借給熊某, 所有人為朱某。 熊某在駕駛該車時駕駛證處於吊銷狀態。
事發後, 因賠償事宜未協商一致, 金某家屬將熊某、朱某及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經查, 車輛所有人朱某對熊某吸食毒品情況也有一定瞭解。 法院審理認為, 朱某仍將車輛出借給熊某, 行為有過錯, 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依法確定朱某承擔熊某應擔70%責任中的20%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熊某因“毒駕”導致的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且有權利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 超出交強險範圍的部分按責任比例由事故各方分擔, 即熊某賠償104433元,
在將車出借給有吸毒、喝酒等行為的朋友時, 車主們千萬要謹慎出借, 否則也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安徽法制報·黃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