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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權該如何行使

代位繼承作為一項繼承法律制度,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 這項權利看似簡單, 其中卻有不少說道, 處理不好還可能影響家庭和諧。 那麼, 這當中究竟隱藏著哪些法律關係呢?

什麼是代位繼承

案例

孫某的父親于2010年5月因車禍離世。 2015年6月, 孫某的爺爺(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又因病亡故, 生前沒有立下遺囑。 老人有兩個兒子(即孫某的父親孫甲和叔父孫乙)、一個女兒(即孫丙)。 孫某的爺爺去世後留下樓房一套、存款10萬元等遺產。 孫某得知後找到其叔父、姑姑(即孫乙、孫丙), 說明該遺產應有自己的繼承份額。 孫乙和孫丙以他們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由拒絕與孫某平分遺產。 孫某遂訴至法院, 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繼承權。 法院經審理, 判決孫某與孫乙、孫丙享有同等繼承權。

說法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 是指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

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先死亡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一項法律制度。 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根據這一規定, 適用代位繼承需滿足以下條件: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且代不受輩數的限制;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有法定繼承權;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本案中, 孫某與孫甲系父子關係, 孫某父親生前對老人履行了贍養義務,
故孫某享有代位繼承權。

誰享有代位繼承權

案例

方某與丈夫婚後育有一女芳芳, 與婆婆姚某共同生活。 由於婆婆與小兒子不睦, 平常主要由方某夫婦贍養。 2002年5月, 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 三年後, 方某再婚, 婚後一如既往地精心照料前婆婆, 雙方情同母女。 不幸的是, 方某在2013年初的一次意外災害中死亡。 2015年10月, 姚某因病辭世。 針對其遺留下的一處房產, 芳芳訴至法院, 要求與叔父共同繼承。 法院經審理, 判決確認了原告芳芳的代位繼承權。

說法

依照《繼承法》第12條“喪偶兒媳對公、婆, 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 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 方某是其前婆婆姚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

無論其是否再婚, 依繼承法第12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 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因此, 即使方某隨後再婚, 但只要其對婆婆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 其女兒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規定代位繼承奶奶姚某的遺產。 關於代位繼承人的範圍, 《最高法意見》第25、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需要明確的是,
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的(比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等等), 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根據《最高法意見》第28條的規定, 喪失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血親中如果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 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 可適當分給遺產。

如何確定代位繼承的遺產份額

案例

張老漢有一子一女, 兒子早年因意外事故去世, 兒媳隨後帶幼子改嫁他人。 不久前, 張老漢因突發心肌梗死搶救無效死亡, 身後留下了20余萬元的遺產。 老人的女兒處理完父親的後事, 正在辦理遺產繼承手續時, 早已改嫁他鄉的前兒媳卻找上門來, 要求本人分割前公公的遺產, 兒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繼承份額。張老漢的女兒認為,兄長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親的唯一合法繼承人。雙方為此鬧上法庭。

說法

張老漢的兒子去世後,前兒媳已改嫁他人,沒有對老人履行主要贍養義務,因此無權繼承張老漢的遺產,但是,老人的孫子卻有權行使代位繼承權。對此,《最高法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本案中,雖然孫子被母親改嫁帶走,成了別人的繼子,但並不影響其代位自己的親生父親繼承爺爺遺產的權利。因此,對於張老漢留下的遺產,他的女兒和孫子都享有法定的繼承權。至於代位元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情況下,不論代位元繼承人人數多少,亦不受輩數的限制,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即兩個或兩個以上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數參與平分遺產。關於對弱者的保護,《最高法意見》第27條規定,代位繼承人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實踐中,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具體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兒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繼承份額。張老漢的女兒認為,兄長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親的唯一合法繼承人。雙方為此鬧上法庭。

說法

張老漢的兒子去世後,前兒媳已改嫁他人,沒有對老人履行主要贍養義務,因此無權繼承張老漢的遺產,但是,老人的孫子卻有權行使代位繼承權。對此,《最高法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本案中,雖然孫子被母親改嫁帶走,成了別人的繼子,但並不影響其代位自己的親生父親繼承爺爺遺產的權利。因此,對於張老漢留下的遺產,他的女兒和孫子都享有法定的繼承權。至於代位元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情況下,不論代位元繼承人人數多少,亦不受輩數的限制,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即兩個或兩個以上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數參與平分遺產。關於對弱者的保護,《最高法意見》第27條規定,代位繼承人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實踐中,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具體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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