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開懷暢飲, 不想酒後駕駛摩托車釀成傷亡事故。 死者家屬一紙訴狀將同桌三名“酒友”告上法庭。 日前, 晉江法院龍湖法庭以“3+4”大陪審模式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生命權糾紛。 庭後雙方達成和解, 同桌三名“酒友”共賠償了1.9萬元。
案件重播
男子酒後駕車身亡
今年4月23日, 楊某與三名朋友共同飲酒, 楊某酒後駕駛摩托車並載兩名乘客在道路上逆向行駛發生事故。 楊某當場死亡, 乘客重傷。 楊某家屬狀告三名“酒友”賠償21.2萬元。
法庭調查瞭解到, 死者楊某與三名被告共同飲酒, 在這過程中, 楊某的妻子來找過楊某。
合議庭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協商, 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定:三被告分別賠償原告7000元、6000元、6000元, 共計19000元。
法官點評
四種情形“酒友”應擔責
經辦案法官介紹, 近年來, 共同飲酒行為引發的賠償案件有所增多, 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 因為個人酒量和身體狀況只有自己最清楚, 旁人很難準確判斷,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無論“酒友”是否明知, 都應承擔責任, 不過“明知”時責任較大。
二、強迫性勸酒——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應承擔責任, 但強迫性勸酒不是暴力行為, 賠償亦只是相應的。
三、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一般認為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 一旦出事, 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四、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視情況而定, 若醉酒到無法自控, 酒友負有一定的監護義務, 將其送往家中或醫院, 若出現意外,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