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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從哪天開始算時間,可取保候審條件是哪些?

一、取保候審從哪天開始算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也就是說, 對於取保候審而言, 取保當日不算, 從次日起算。

二、公安機關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 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 或者是正在懷孕, 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 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

需要覆議、覆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 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 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 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 需要覆議、覆核的。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 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 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不得取保候審。

三、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 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 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 可能出境逃避偵查, 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 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綜上可知, 關於取保候審時間的起算, 一般是從批准取保候審的第二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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