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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敢在網上賣冒牌電子產品?當心被索賠!

夫妻創業開網店, 因銷售“金士頓”品牌電子類產品, 被告上法院索賠8萬元。 近日, 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介紹】

【審判結果】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被告無錫市某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金士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10060266號、第12174986號、第202453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立即刪除阿裡巴巴網站(www.1688.com)中涉案網店內侵害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資訊;

二、被告無錫市某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金士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

【裁判說理】

金士頓科技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准, 依法取得第10060266號、第2024537號、第1217498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上述商標處於有效期內,

受法律保護。 原告金士頓公司經金士頓科技公司授權, 有權在中國境內使用上述商標, 並有權對侵犯上述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原告主體適格。

被訴侵權商品使用上述注冊商標, 系未經許可,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屬於侵權商品。 某璐公司銷售侵權商品, 且未提供合法來源, 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故對於金士頓公司主張某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某璐公司提出的答辯意見, 可作為侵權情節, 在本院確定賠償金額時予以考慮, 但不是某璐公司免除民事責任的事由。 關於賠償損失的數額, 因金士頓公司未能提供某璐公司侵權所得利益或其因侵權所受的損失,

故本院綜合考慮本案侵權行為的性質、被告經營情況、注冊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為3萬元。 金士頓公司在本案中未就合理開支進行舉證, 故對於金士頓公司主張的為制止侵權所產生的合理開支, 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評析】

隨著網路交易的興起, 開設網店的從業人員越來越多, 網路售假行為也日漸突出。 法官在此提醒, 售假是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有可能擔刑責, 不少從業者對網路售假的法律後果沒有清醒的認識, 貪圖一時“來錢快”, 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這種法律風險應當警惕。 (濱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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