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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精神”是衡量一個藝人是否合格的首先標準

“契約精神”是衡量一個藝人是否合格的首先標準

文:田金雙

同一場糾紛, 羅雲熙選擇面對陰影的一面, 而拉風娛樂選擇面對光明的一面。

不過實話實說, 對比羅雲熙的單向解簽和毫無道德感的信口雌黃, 拉風娛樂這場官司打得太辛苦了。 如你所知, 藝人吸毒、私生活混亂、單向違約是當下“劣跡藝人”身上的潛在標籤。 如果說前兩者是娛樂圈透明污點的話, 藝人毫無原則地單向解約則是演藝圈的一大暗疾。

一個藝人, 想要成功其實並不難。 只要你是小鮮肉, 長著一張網紅的臉, 不惜時機大肆炒作,

利有他人借機上位短期內就能實現。 但對一個想紅的藝人來說, 借他人或其簽約公司借位上位, 缺乏契約精神, 法律觀念淡薄, 沒有感恩之心, 甚至過河折橋私自接戲拉廣告無疑是令人痛斥的無良行為。

身為其簽約所在的經紀公司, 拉風娛樂固然可以採取理性和寬容的態度, 但藝人變本加厲混淆視聽規避法律判決, 無論對整個演藝行業從業理性發展, 還是對經紀公司執業都沒有好處。

自羅雲熙簽約拉風娛樂以來, 拉風娛樂為其制定了體系化的培養及宣傳計畫, 並在其前期沒有任何演出經驗及職業演員背景的情況下, 利用公司自身的平臺和資源優勢安排其參演了公司內外的多部影視劇作品。 尤其公司為其接拍的電視劇《何以笙簫默》中“小以琛”角色的出演,

更是讓羅雲熙先生的名字見諸各大媒體的重要宣傳版面, 羅雲熙也因此在國內演藝圈迅速走紅。

此後, 該公司仍力圖進一步幫助羅雲熙繼續擴大知名度及提升影響力。 然而, 就在公司傾盡全力培養羅雲熙並使其知名度持續升溫之際, 協力廠商卻企圖通過高利益等各種方式誤導、利用羅雲熙, 促使其心態發生變化, 這也是雙方對簿公堂的導火索。

斯如拉娛樂2017年9月30日在聲明所言, 對於前述羅雲熙先生受人誤導多次意圖單方面解約的行為:一方面, 司表示遺憾與失望, 公司也不得不積極應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 公司也希望羅雲熙先生今後能夠秉持契約精神和藝人職業道德,

繼續履行合約書, 對其個人演藝生涯負責。 誠如法院判決中寫道“藝人的培養是一個長期且結果不可預知的過程, 藝人的走紅前期需要經紀公司投入精力和資金, 故藝人在成名後還應秉承契約精神、遵守合約”。

所以, 面對藝人羅雲熙的屢犯再犯, 拉風娛樂只有更高聲地疾呼依法維權再次發聲明告昭天下, 陳述公司自2014年05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 公司是羅雲熙先生除唱片外的其他全部演藝事業的全球、唯一、獨家全權代理經紀公司這一事實, 絲毫不能鬆懈。 沒辦法, 歷來破壞者都比建設者更輕鬆。 你要保持自身清白, 就必須揪著自己的頭髮使勁薅, 也只能掏更多的精力和金錢交學費。 而沒有道德底線的人可能輕而易舉地跨越困難,

甚至超越你, 而你, 則隨時存在提前犧牲的危險。

黑暗或光明、破壞或建設, 開始的時候都不過是一個選擇, 但在日後體力與能力的付出上卻有巨大反差。 如果你不能保證自己看到無良明星吃香喝辣時目不斜視, 那麼隨時拐彎也都為時不晚, 如今的社會, 成名的道德成本前所未有的低。 只有一點要記住, 除了當事者本人自證清白之外, 沒人會為你的卑劣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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