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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與妻子小張為做生意找陳先生借款50萬元, 小李在借條上簽了字。 之後不久, 兩人因故離婚。
債務到期後, 小李未償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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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小李與小張結為夫婦。 婚後, 兩人打算從事小本生意, 但是由於資金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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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後, 小李每月向陳先生支付利息。 轉眼間到了2016年9月29日, 小李仍然無力償還借款, 便要求能夠延期償還, 因為當時債權超過訴訟時效, 雙方協調將借條時間修改為2016年9月29日, 並且在修改處簽字按手印。 陳先生感到鬱悶的是, 修改了借條之後小李就開始耍賴, 不僅不再定期償還利息, 而且經常打電話不接, 就算接了電話, 也一拖再拖。 無奈之下, 陳先生只好找到小張, 然而小張稱自己已經於2016年6月和小李離婚, 她認為既然是小李的債務, 那麼離婚後就應該與自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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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可奈何的陳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將小李、小張推上被告席。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李在原告陳先生處借款的事實, 有陳先生出具的借條和轉款憑證為證, 故對小李在陳先生處借款的事實, 法院予以確認。 被告小張雖然沒有在借條上簽名, 而且小張在這種情況下屬于知情, 該債務發生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依照相關規定, 該債務系被告小張與小李的夫妻共同債務。
日前,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