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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偽造證據罪的認定

(一)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 屬牽連犯罪, 對之, 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後者為特殊主體, 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説明的物件不同。 本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中的當事人, 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後者的當事人, 則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偽造的證據範圍不同。 本罪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 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後者則僅限於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 本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後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生的時間不同。 本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又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 還可以發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後者則僅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在刑事訴訟前,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構成犯罪的, 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 而不是構成後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後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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