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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家企業膽太大 騙錢騙到了國家頭上

近日, 由江蘇連雲港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公安部、監察部掛牌督辦的一起騙取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案一審宣判。 被告單位連雲港市欣森木業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李某犯詐騙、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連雲港市欣森木業有限公司設立於2002年, 註冊資本為100萬元;2009年, 該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為528萬元, 2010年又變更為1000萬元。 公司經營範圍為中密度纖維板等生產、銷售、木材收購、農作物秸稈收購、加工、銷售等。 被告人李某某是欣森木業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某任欣森木業公司副總經理兼專案辦主任。 2009年至2011年, 兩名被告明知欣森木業公司並不符合申請國家相關專案補助資金申報條件,

仍然採取編造虛假申報材料的手段, 騙取國家補助資金共計人民幣3000余萬元。

經法庭查明

2005年至2012年間, 被告單位欣森木業有限公司為了在申報項目或者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 由被告人李某某決定, 由被告人李某向國家工作人員錢某、侍某行賄共計人民幣22萬餘元, 浪琴手錶一隻。

市檢察院公訴處受理本案後高度重視, 指定辦案骨幹辦理。 在案件審查過程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案件承辦人及時學習領會最新的解釋精神, 結合在案證據和《解釋》的規定, 認為應當依法追究組織、策劃、實施危害行為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的刑事責任。 本案系我省第一起直接適用該立法解釋的刑事案件。 本案的成功起訴和判決, 展現了我市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扎實的業務素能, 彰顯了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打擊犯罪的公訴職能, 為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 討論了刑法第三十條的含義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 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 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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