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李常英返還30萬元恤金,因為鄭奇為籌措李常英的手醫療費用曾向我借款200萬,我應該有優先償權。
我把轉賬憑證,醫院的付款憑證,銀行流水都提供給了法院,可是沒想到我提供了那麼多詳實的單據,法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明這是鄭奇向我借的款項,而不是我們人之間的贈予,除非我拿出明確的借據或是提供明確的人證。
李常英更是當庭抵賴,說所有的費用都是鄭奇去的,并不知道錢的來源,更不知道鄭奇是否跟我借了錢。
鄭奇是曾經給我寫過一張100萬的借條,可當初我一時糊涂我銷毀了啊!
2019年底,法的小錘落下,法院最終駁回我的請求。這結果一宣布,就讓我眼前陣陣發黑。
我好恨啊,我真的好恨!我好恨我自己的愚蠢!
我想放聲大哭,可沒有眼淚。我憤怒地想嚎,卻沒有力氣,我麻木地想走開,卻被腳下的椅子絆了一下,幾乎摔倒,一旁的律師面不忍地扶了我一把。
結束時,鄭奇的兒子從聽審席里沖出來,16歲的年跪在我面前,號啕大哭,他說:&“對不起,阿姨,我勸不了媽媽。你不要怪我,等我長大了,我一定會對你好,一定會孝敬你的。&”
我看著他,我這7年來辛辛苦苦養大的孩子,卻沒有任何。
他讓我想起了自己的兒,應該給兒的金錢和陪伴,我都付給了眼前這個孩子和他的家庭,而今天這一切就像一把利刃向我心間,嘲笑著我的愚蠢和沒有原則的好心。
現在,事過去那麼久,直到今天,我還沒緩過勁來。大家給我評評理,這一切,難道真的只是我的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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