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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患艾滋隱瞞病情結婚生子 男方起訴婚檢機構竟然遭拒

江蘇南通市的A先生和B女士婚前在當地的婚檢機構進行了婚檢,

並被告知雙方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婚後二人生了孩子,可A先生發現妻子原來在結婚前就患有愛滋病,一怒之下將當地婚檢機構告上法庭並索賠10萬元彩禮和2萬元精神損失費,法院認為婚檢機構是否檢出B女士患有艾滋與男方決定與其結婚並造成損失無直接關係,駁回了A先生的訴求。

看到法院的駁回意見,你是不是覺得簡直沒了天理。小編也是一臉懵比,婚檢難道就是形同虛設,未檢出女方患有愛滋病,害的A先生精神和經濟受損失法律竟然不支持?

不做文盲也不做法盲,相信法律的公正,小編努力學習,終於知道了其中原委。

保護愛滋病人隱私

《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本人同意,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人病史資料。看到了沒,即使婚檢機構檢出了B女士有愛滋病也不會告知A先生。

那既然婚檢機構沒有義務告知,難到A先生就應該是活該,自認倒楣了嗎?

愛滋病患者的義務

《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愛滋病患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不知大家看明白了沒,A先生的妻子B女士才是有義務告知他實情的那個人。B女士婚前就知道自己患有艾滋,

可B女士不但隱瞞了病情,竟然還厚著臉皮索要了10萬元的彩禮,真不知這種禍害別人的心理是有多麼的陰暗。A先生哭暈在廁所都不能解決問題了。

A先生可向B女士索賠

難道A先生就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嗎?

愛滋病並非法律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對方需要有知情權,即患病方有義務讓對方知道自己的病情。此案例中的女方故意隱瞞了事實,

除了要譴責她的道德之外,如果給男方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比如男方因此患上了愛滋病,是可以以故意傷害罪來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的。

多一點坦誠,少一點套路。關愛愛滋病患者,愛滋病患者也關愛一下別人吧。